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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需完善

原标题:性侵儿童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需完善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 王姝 记者 何强 黄哲程 沙雪良 李玉坤)最高检检察长张军12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了“为被性侵的孩子撑腰”的一号建议的出炉过程: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就此案发现的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检察建议。

据了解,一号检察建议的核心内容是,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一号建议发出前,张军亲自与教育部部长陈宝生通电话后,陈宝生特别重视,除感谢最高检对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等问题的关注支持外,特别表示希望在建议上加一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

12日以来,“一号建议”上述故事引发了不少代表的关注,有代表认为,现有的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不太适宜直接用于性侵儿童;还有代表建议,应该完善性侵儿童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家校也应加强沟通,联合保护未成年人。

“应该完善定罪量刑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谭琳在黑龙江团全体会议上提出,“性侵儿童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普遍认为量刑较轻,不足以惩处和震慑罪犯,这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她举例说,前不久一起案件曾引起关注,一名16岁未成年人被继父性侵一年多后怀孕,此案施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从司法机关来看,该起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属于“严惩”,因为此类案件一般都被判处3-6年有期徒刑。但是,不少人仍然认为量刑偏轻。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谭琳

她分析认为,一些导致女童受害程度加深的恶劣情形没有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认定,也常常引发普遍的舆论关注。目前对于“恶劣情形”的认定,主要是伤残等严重伤害,但是怀孕、导致严重妇科疾病等,算不算严重情节、恶劣情形?她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方式,细化量刑标准,对导致女童怀孕、流产、感染妇科病此类基于性别特点造成的严重身心伤害和深远影响的情节,能够纳入“严重情节”,如此就可以判处施害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也认为,应当从最高法院层面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量化的标准,以便全国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保障执法的公信力。此外,在同等条件下,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法律定刑范围内应当强化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高子程

高子程解释,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防卫能力比成年人弱,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比成年人更大,对社会对家庭的影响也更为恶劣,往往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一生,乃至整个家庭。同时,这类犯罪对社会安全感造成的影响也更为严重。

高子程介绍,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相关的定罪量刑虽然有法可依,但是特殊情节量刑还存在模糊地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量化。“从轻从重的幅度,仍有进一步量化的必要。”高子程说。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也表示,近年来,最高法针对职务犯罪推行的量刑标准规范化建设,效果明显,法官自由裁量权减少。不过,包括性侵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规范化建设,还有待加强。

“建议增设‘网络猥亵儿童罪’”

高子程还提出,随着互联网的开发和利用,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从线下移动到了线上。“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而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情况下会有滞后的特点,有时会造成执法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他建议,针对线上实施的侵害行为,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空间立法,及时完善法律法规,以使所依之法有据可查。

同时,他认为在法律出现空当的情况下,相应的政策、司法解释和规定要及时跟进,填补法律空当。“政策是法律的先导,而政策又有相对灵活性。”高子程说,需要从政策、法律层面综合施策,以震慑犯罪,打击犯罪,及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发展,减少互联网世界中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也认为应该加强网络空间立法,增设“网络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是新型犯罪,特别欣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发布了这样的典型案例,将这种非接触性性侵行为认定为猥亵犯罪”。她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提到: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将一起抗诉改判案作为案例,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与接触儿童身体猥亵行为同罪追诉原则。

本次人代会,方燕提交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信息与网络安全内容的修法议案”建议,“政府细化并完善分级制度。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法律制度依旧落后。例如,美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采取的措施基本分为四个方面:色情内容管理、娱乐软件分级、隐私保护和专门机构技术支持。我国可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条文,鼓励作品分级”。

方燕认为,加强网络空间立法,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包括刑法的修改,“比如增设网络猥亵儿童罪;立法明确网络运营商、网络开发商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制性法律责任。”

家校应加强沟通共同防范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校长王铮认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是全社会的问题,从学校教育、社会保护、制度建设以及司法保障方面,都要同步和统一。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校长 王铮

王铮认为,从校园教育角度而言,教师除了在学校里进行知识的教育以外,还要对学生的成长有更多的关心和爱护,特别是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防止一些侵害事情的发生。王铮建议学校在教师的师德师风、校园安全意识方面加强培训。在学校里出现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时,校方要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打击犯罪,联合法院、检察院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具有最直接的责任。家长应该与学校加强沟通和配合,发现问题时,把情况及时与老师沟通,获取帮助。

王铮建议,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和行为,一方面要加强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社会意识,从全社会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说,对于性侵女童案,不应该让受害女童去举证,因为她很可能不知道保护证据。她建议,扩大性侵女童案的举证范围。比如,监护人发现孩子有异常,有线索能分析出可能是谁作案,或者女童有相关描述,就应该刑事介入。在社会上形成一个性侵女童这个事儿不能去碰的氛围,不要让犯罪分子心存幻想,游走在法律边缘都不行。

“性侵女童案件往往很隐蔽,有的嫌疑人案发时已经作案多年,侵害了很多人。”杨松代表认为,除了加强执法,还要从教育的角度进行规制。比如,对中小学生普及法制教育、自我保护的常识等,让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把自我保护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让孩子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杨松代表认为,防范性侵女童,不仅需要法律介入,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营造保护儿童权益的氛围。比如,从小就培养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把自我保护知识作为幼儿园和小学的必须课;提高家长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加强幼儿园、小学的责任等。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记者 何强 黄哲程 沙雪良 李玉坤 摄影记者 薛珺 李阳 编辑 刘丹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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