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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原标题:专访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出炉。此次改革最高检共设十个检察厅,其中第九检察厅为未成年人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设立专门的机构,有利于我们集中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特殊程序和特殊手段,也有利于和社会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一起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在今年1月3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

今年2月,最高检下发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等,备受社会关注。这些工作将如何开展?

近日,新京报记者对话了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他表示,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及时上升为法律。

谈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

将解决“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

新京报:新成立的第九检察厅,具体有哪些职能?

史卫忠:第九检察厅除承担对全国未检工作的指导职能外,还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去年以来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史卫忠:的确,去年以来媒体披露了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进一步凸显了现有法律不但对未成年罪犯缺少专门的刑罚措施,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等更是缺乏专门有效的干预矫正措施。

刑法虽然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规定了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却因为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司法机关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

从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供司法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以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

为加强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上海、四川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临界预防、保护处分等制度,取得不错的效果,我们也把相关举措写入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为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贡献检察智慧。

新京报:最高检日前下发的改革规划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制度、家庭教育、分级处遇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能否对这些举措详细解读说明?

史卫忠:这几项制度都是针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干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更多的是学理或者工作探索实践的一些表述。

其中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和保护处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般是指对于“高危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因年龄或情节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及早干预,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犯罪或者再犯。

前者着重强调的是整体预防体制建设,后者则偏重非刑罚的具体处遇措施。而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的家庭教育,是指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方面,强化家庭的责任,发挥家庭的作用等有关机制制度,其中包括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开展强制性亲职教育甚至监护干预等。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则是上述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制度,乃至刑罚等有关措施有机结合的阶梯式的体系。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都建立了这样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供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

新京报:将如何推进这项工作落地?

史卫忠:下一步,我们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为契机,积极推动好的经验做法、机制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推动建立包括教育处分、保护处分和刑罚在内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重点是完善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制度,推进收容教养制度的司法化,供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实现矫治个别化,解决“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

谈性侵未成年人入职查询

争取在法律层面对此作出规定

新京报:五年改革规划也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纳入其中,是出于何种考虑?

史卫忠:这主要指学校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到信息库进行查询,如发现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近年来,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有效防范此类犯罪,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司法实践表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等特点,很多案件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场所,很有必要加强这些领域的预防。而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举措。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对于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点多、面广,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发挥应有作用,还需要实现对相关行业实施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检察机关依托案件办理,延伸预防触角,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就是为了更好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从而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在此之前,部分省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尝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新京报:这项工作会上升至法律层面吗?

史卫忠:我们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论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能在法律层面对这项工作作出规定。另一方面,以抓好高检院“1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为契机,推动这项工作。

按照计划,我们近期将就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建设,赴上海、江苏等地进行调研论证,积极推动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和教职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全面构建起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堤坝。

谈“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

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

新京报: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有哪些内容?

史卫忠:“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是指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场所,力求一次性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医疗检查、伤情鉴定、生物检材提取等取证工作,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同步进行被害人心理辅导等救助工作,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提高取证质量。

新京报:这主要有哪些考虑?

史卫忠:之所以要建立这项机制,首先,是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峻态势的现实要求。其次,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迫切需求。

传统办案模式下,侦查人员往往把未成年被害人当作取证的线索、破案的工具,其工作重心在于案件能否突破、顺利起诉和判决,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身体保护明显不够。实践中,一些地方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侦查人员普遍未能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式,还是靠反复、多次询问,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反复回忆、陈述其受害经过,进而加重了其身心伤害。询问期间,往往亦未能提供必要的心理介入或创伤治疗,导致被害人长久、持续地陷于痛苦深渊而难以自拔。

为此,我们要改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方式,特别是在询问涉案未成年被害人时,询问方式、场所选择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确保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安全,询问次数则应尽量做到一次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谈反家暴

贩卖亲生子女案时有发生,要主动作为依法打击

新京报:近年来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出哪些新特点?

史卫忠: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惩治、从严处理。比如,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防范机制的健全,盗抢、拐骗儿童的犯罪数量有所下降,但贩卖亲生子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高检院挂牌督办了拖某某等人拐卖儿童案等系列案件。

对于其他常见多发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强调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主动作为,依法打击。比如,虐待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自诉案件,但由于被害儿童往往无法自诉,检察机关就依法提起公诉。

新京报:应对家庭暴力,打击惩治是一个方面,如何对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救助呢?

史卫忠:我们也认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保证受害未成年人恢复健康正常的生活是最终目的。对于此类案件,绝不能“就案办案、判决了事”,需要给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和帮助。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陆续探索出了“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加强监护干预等措施。对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不宜继续承担监护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建议、督促、支持有关个人、组织、部门提起申请撤销监护权诉讼。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原生家庭对孩子的重要性。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监护情况,我们会进行评估,认为不必要剥夺监护权的,进行亲职教育和亲子关系修复工作,尽量改善原生家庭环境,改善亲子关系。

当然,事前防范比事后救济更重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也加强了有关法治宣传,推动建立完善针对未成年人家暴的事前预防机制。

新京报记者 何强 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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