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关于《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原标题:关于《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公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研究起草了《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19年3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ggaza@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南路3号东莞市公安局主楼11楼1104室,邮编:523000。

附件: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公安局

2019年3月12日

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

(二)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扣押、收缴、处理违反规定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组织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其他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居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就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其他主体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禁止燃放的区域】

莞城、东城、南城、万江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行政区域、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和沙田镇立沙岛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八条【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禁止燃放的地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警示标志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第十条【禁止限制燃放特殊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燃放人义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发现余火应进行灭火处理;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5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二条【共建共治】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要求】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第十四条【行政处分】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不按规定扣押、收缴、处理违反规定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下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范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19年XX月XX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台北飞往新加坡航班因轻微震动折返 目前已停飞接受检查 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今天下午返沪,共提交提案27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