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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隐性债务风险 优先支持补齐短板

原标题:防控隐性债务风险 优先支持补齐短板

○ 要求健全制度体系,明确正负面清单,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严格项目入库,完善“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项目绩效激励考核。

○ 明确了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规范运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要求实施规范的PPP项目。

○ 提出加大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支持力度。

近日,财政部发布文件,从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规范管理、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等方面,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作出规定,以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落实好“六稳”工作要求,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财政部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指出,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进PPP工作,在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超出自身财力、泛化运用范围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遵循“规范运行、严格监管、公开透明、诚信履约”的原则,切实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扎实推进PPP规范发展。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制度体系,明确正负面清单,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严格项目入库,完善“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机制,落实项目绩效激励考核。

在严格监管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必要、可承受的财政投入原则,审慎科学决策,健全财政支出责任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政府支出责任过多、过重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切实防控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实施意见》明确,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等等。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实施意见》强调,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确保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规范运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要求实施规范的PPP项目。文件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

在鼓励民资和外资参与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支持力度,向民营企业推介政府信用良好、项目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中央财政公共服务领域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加快实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决策程序完备、回报机制清晰、融资结构合理的项目。

近年来,财政部加强规范PPP项目库管理,统一新项目入库标准,集中清理“僵尸”项目和违规项目,遏制泛化滥用现象。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共8654个、投资额13.2万亿元。其中,已签约项目累计4691个、投资额7.2万亿元,已开工项目累计2237个、投资额3.2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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