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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购物遇维权"三难"怎么破?法官来支招

原标题:朋友圈购物遇维权"三难"怎么破?法官来支招

正义网北京3月12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朋友圈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近来通过朋友圈购物引发的纠纷有明显上升趋势,但这类案件消费者败诉率较高,朋友圈购物消费者维权正遭遇着主体难确定、证据难保存、售后服务难保障的“三难”困境。如何避免陷入维权困境?朝阳区法院法官王菁璐给消费者支了三招。

第一招:首次接触的微商,要确认卖家真实身份

2017年4日9日,蒋先生通过微信名为“亲爱的辣白菜”的卖家,购买了某奢侈品品牌皮包,支付货款2万元。原本卖家承诺4月13日给蒋先生发货,但却在发货前一天通知蒋先生,货物被机场海关暂扣。一年多过去,卖家仍未向蒋先生交付货物,蒋先生诉至法院维权。然而,蒋先生仅知晓卖家名为韩某,无法提供韩某的身份证号,亦不知晓韩某是否为“亲爱的辣白菜”的真实姓名。法院经审理查明,蒋先生提供的韩某的电话号码并非韩某所有,“亲爱的辣白菜”也不是微信实名认证用户。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蒋先生无奈撤回起诉。

王菁璐表示,买卖双方真实身份是诚信交易进行的充分要件,基于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买家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尤其是针对首次接触的微商,确认卖家的真实身份至关重要。

“买家可以在首次购物时,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截屏,经比对验证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卖家主体不明的风险,从而避免蒋先生的悲剧重演。”王菁璐建议。

第二招:与卖家沟通尽量用文字,并保存聊天记录

电子证据难以确认是在诉讼举证环节中常见的问题。通过微信购物因聊天记录难以展现、易于丢失的特点,举证更为困难。

2015年10月,庄先生以其妻子在澳洲留学为由,称可以进行代购。李先生在其处先后购买苹果手机、苹果笔记本电脑、男士服装等物品共计3万元。但庄先生一直未予发货,无奈李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与庄先生的买卖合同通过微信聊天达成,李先生因之前删除过与庄先生的聊天,故无法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只能提供曾经的聊天页面截图。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先生无法提供其与庄先生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在庄先生未到庭应诉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对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李先生亦需承担因其举证不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王菁璐建议,消费者在朋友圈购物时,应当妥善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避免误删。“此外,微信语音并不利于作为证据使用,也难以导出备案。买家在与微信卖家沟通时,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细节。”王菁璐说。

第三招:付款前与卖家自行约定售后条款

售后服务是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时的重要考量因素。目前大型网络购物平台均按照法律规定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通过顾客评价、支付平台暂缓支付款项、平台客服介入等手段倒逼卖家提高售后服务,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然而,朋友圈购物没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因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朝阳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显示,席女士通过微信向高先生支付2万元购买戒面一个,收货后发现戒面形状有问题,水平面不是圆弧形,双方协商不成,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退货退款。高先生认为,双方仅通过微信交易,涉案的商品系其自案外人处购买,再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对相应的商品重新标价进行出售,自己并不是法律中规定的经营者,不应该受到约束。

该案中,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高先生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翡翠制品、赚取差价作为利润、出售商品时不披露其商品来源等事实,认定高先生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

然而,法官认为,虽然席女士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但此案中证据成为了决定胜败的关键,其他消费者是否能像席女士一样“幸运”则难以预料。

王菁璐表示,法律对于经营者的规范要求并非完全适用于朋友圈卖家,建议消费者不妨在付款前多说几句,与卖家自行约定售后条款,例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条款、逾期发货违约金等等。“只要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展现,仍有可能被法院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予以确认,从而有力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王菁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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