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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报告点名的穆嘉案曾宪波黑恶犯罪案是什么?

原标题: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的穆嘉案、曾宪波黑恶犯罪案是什么案?

3月12日,最高法院长周强在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点名提到两起涉黑涉恶案件:穆嘉案和曾宪波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公开报道发现,穆嘉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曾宪波等27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案入选全国扫黑办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曾宪波等27人是典型涉恶犯罪集团。

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

根据“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2018年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穆嘉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

红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穆嘉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擅自成立以“万融泓泰”“鸿泰鼎盛”“鸿业恒鑫”为名的公司,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后不满足于获取高额利息,当年6月,以该公司为“外壳”,形成以穆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设业务部、风控部、催收部,管控严密,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转单平账”等方式,从一开始就将“套路贷”与暴力催收相结合,企图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

消息称,该组织在审查借款资格时就为暴力催收做准备,提前了解被害人的资产状况和家庭情况;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蓄意制造还款陷阱;在交付钱款时提前收取首期利息,额外收取手续费、下户费、中介费等各种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得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在被害人还款时故意设置重重障碍,使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人为制造违约;在催收时,采用拘禁、殴打、挟持、威胁、体罚、侮辱被害人或者滋扰、威胁其亲属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巨额虚假借款协议,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巨额债务;指使组织成员假扮成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人员,通过虚假“转单”垒高债务;最后,把无力还款的被害人“转单”给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使组织利益最大化。

与此同时,该组织为规避法律追究,使暴力催收行为合法化,要求被害人签订虚假的房屋、汽车买卖、租赁、抵押协议,有意带着被拘禁的被害人出现在公安机关,甚至到公安机关解决所谓“经济纠纷”。该组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共20起,欺压、残害群众,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并致使大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个别被害人在外地躲避不敢回津,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红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穆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他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

据“娄底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1月22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十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曾宪波案。

根据通报,曾宪波自2010年起,与被告人曾宪鹏、曾叶东及卿征东、“糯米”等人纠集在一起。2011年,曾宪波结识被告人周荣辉、曾交康等人,遂跟随曾交康在新化县上梅镇马鞍山一带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后,曾宪波一伙在马鞍山一带力量迅速壮大。2012年,曾宪波将被告人李玉峰、曾亮、刘忭、曾鹏(外号“东北佬”)、曾鹏(外号“杀猪鹏”)、曾鹏(外号“鹏吉”)等人纠集在一起,组成一个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

2013年,曾宪波为扩大集团影响、壮大集团实力,在新化县石冲口镇专门打造了一批砍刀、管刹,用钓鱼袋包裹摆放于自家屋内,随时供集团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周俊瑾、蔡宇文、曾英杰等人加入该集团。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形成以曾宪波为首要分子,以曾宪鹏、周荣辉、曾叶东、刘忭、曾亮、曾鹏(外号“鹏吉”)、曾鹏(外号“杀猪鹏”)、李玉峰、周长辉、李某某、卿征东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以新化县上梅镇马鞍山为主要地盘,在周边一带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新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宪波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曾宪鹏等7人分别以“不是犯罪集团成员,系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曾宪鹏等7人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娄底中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曾宪鹏等7人在二审期间均表示认罪认罚,自愿书面撤回上诉,确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准许。

娄底中院对此案的典型意义总结为:本案中犯罪组织骨干或核心成员多达9人,犯罪组织形成于2012年,之后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在新化县上梅镇一带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多起,并伴随有涉赌、放贷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曾宪波等人实施犯罪活动并非单纯捞取经济利益,而是明显带有逞强争霸、树立恶名的恶势力性质,如不及时打击,任由发展将很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的判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恶势力犯罪集团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并入选全国扫黑办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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