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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 “保护投资力度之大超过现行法律”

原标题: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人代会审议: “保护投资力度之大超过现行法律”

本报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外商投资立法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进入新阶段,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形成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开放型经济,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将为保护外资权益、打消投资顾虑、改善市场预期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展示了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以及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

导读

草案尽管条文不多,但力度不小,尤其是投资保护的举措,甚至超过了一些现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指出,草案遵循了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资和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对外资来说,一部明确的法律,是它们进入一个国家的信心“基石”。中国正在审议一部法律,如获通过,将代替三部施行已40年的旧法,从而让外资进入的心理基石更为稳固。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几天之后,这部草案将进行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常委会已两次审议草案,相信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圆满完成这项重大立法任务。

这将是我国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是其主基调,从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展现了如何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一直都是现在及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的必然选择。”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法学专家指出,草案在投资保护方面提出的举措“力度之大超过了目前一些国内现行法律”。

安全审查无碍扩大对外开放

今年1月对草案第二次审议后,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为什么这部草案要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外商投资法,需要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外资三法”。而“外资三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需要废止的,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审议通过草案,就是为了让这部法律更有权威性、公信力、透明度和可执行性。这是我们扩大对外开放的一个明确信号,而且表明我们扩大对外开放是用法治思维推进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外商投资法的主基调是保护、吸引外资,而不是限制外资。”刘俊海说。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引进外资难免会带来一定的政治、经济、法律以及国家安全风险,为防止外资输入有损我国的主权与经济安全,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刘红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她常年从事对外法律业务,并多次参与过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咨询。

“但这不仅是我国在外资领域立法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发展趋势。比如加拿大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用成文法规定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家,早在1973年就颁布了《外国投资审查法》,美国、澳大利亚等一批发达国家也对外资审查有相当成熟的法律规范,因此很有必要在外商投资法中设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刘红宇说。

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草案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1条。

王晨指出,草案遵循了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资和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事实上,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相关执法工作也在强调公平。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白清元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将是今年全国范围内一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在全国执行得并不均衡,各省份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重点领域落实这项工作”。

草案尽管条文不多,但力度不小,尤其是投资保护的举措,甚至超过了一些现行法律规定。

王晨指出,草案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个条款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保护非常到位,保护程度超过了现行《物权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我国《物权法》中在对征收征用的规定中没有明确‘不征收’,而外国投资法草案在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不征收’,说明‘不征收’将是原则,‘征收’为例外。”他说。

“此外,我国《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只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限定‘在特殊情况下’,而外国投资法草案作出了这个限定,我认为实践中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征用的情形将大大减少。”孟勤国说。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新的外商投资法,巩固改革开放40年的成功经验,将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形成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刘红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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