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宁市出台系列措施促就业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近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创业作出安排部署。
《措施》具体包括4个方面11条措施。其中明确,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宁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明确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宁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按照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失业保险金,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社会保险费。
《措施》明确,西宁市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并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奖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增就业人数超过现有职工人数30%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措施》提出,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已建成的优秀创业孵化基地、优秀高校创业园、优秀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的奖补。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失业青年的认定以在我省登记失业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全部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西宁市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措施》明确了登记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对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下岗失业家庭,按照现有的救助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在确定救助额度时综合考虑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据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和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给予救助。对下岗失业家庭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按《青海省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认定后,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暂时性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家庭,按照现行的救助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发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