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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投总经理屠光绍:外商投资活动应增加“债权”,为私募信用“铺路”

原标题:中投总经理屠光绍:外商投资活动应增加“债权”,为私募信用“铺路”

摘要:“目前条款对外商投资活动的界定是: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外商投资法体现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全国政协委员、中投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屠光绍昨天在政协经济界分组讨论中说,外商投资法草案重点围绕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和管理三个重点内容,体现了基础性、一致性和标准性的特点,体现的是顶层设计。

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成为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屠光绍认为,债权也是外商投资的重要领域。他建议,将债权纳入外商投资法的“对外商投资活动”的界定中。

“目前条款对外商投资活动的界定是: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屠光绍认为,“债权在此很难用‘类似’概括。”他说,债权比债券、银行贷款范围更广,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债权还有其他的形式,比如私募信用。私募债权既不同于银行贷款,也不同于发行债券。在外商投资活动中增加债权有利于丰富外商投资活动。

“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及融资活动不同情形都对私募信用提出了需求。”屠光绍说,比如困境债务、结构夹层债务等,都需要有新的债务融资工具。他认为,在外商投资法草案中增加“债权”也有利于完善金融服务,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

此前的小组会场上,屠光绍还建议,引进外资大型私募参与非公开市场投资。他说,在公开市场方面,比如股票市场引进外资已经得到改进,但非公开市场如不良资产处置、债转股、困难企业重组等同样需要有实力、有经验、更稳定的外资。

屠光绍说,目前非公开市场引入外资存在的问题是规则不统一。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引进大型私募基金进入国内市场,既解决资金问题,又解决技术问题,还能为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他还建议,针对外资的一些规则要进一步透明、统一,税制要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流程效率上的便捷程度还亟待提高。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张骏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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