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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审议 促进保障新一轮对外开放新格局

原标题: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审议 促进保障新一轮对外开放新格局

8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外商投资法草案全面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对于新时代推动形成我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具有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立法背景

“三法合一”呼声渐起

改革开放以后,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被称为“三资企业”。1979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和1988年又相继出台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被统称为“外资三法”。

“‘外资三法’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说明时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市场主体和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所涵盖。

“三法合一”的呼声开始出现。王晨表示,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

立法过程

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

事实上,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早在2011年就已启动修法研究,2015年第一次在商务部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当时的法律草案名为“外国投资法”。

该法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18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张业遂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将原来的“外资三法”整合,制定一部新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去年12月23日,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审,此时草案名称已调整为“外商投资法”。今年1月29日至30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在王晨看来,外商投资法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内外联动性,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这些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的规定,有利于贯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我国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

立法原则

中国特色衔接国际规则

草案分为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1条,对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此次外商投资立法主要遵循和体现什么原则?“立法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王晨表示,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国家立法表明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展现新时代中国积极的对外开放姿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体现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精神和要求,使这部法律成为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

其次,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这部法律的重点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建立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此次立法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王晨说,草案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注意与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营商环境相衔接,努力构建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国际通行规则、惯常做法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立法坚持内外资一致。根据草案,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资和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继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在行政审批改革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对投资管理方式也进行了根本改变,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减少准入限制,提高透明度和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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