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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三审 涉国际条约条款有修改

原标题:外商投资法草案三审 涉国际条约条款有修改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 沙雪良 陈鹏 李玉坤)8日下午,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去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以来,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不到4个月内的第三次审议。

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草案第四条关于国际条约的部分,作出修改。

一审稿、二审稿的第四条中均有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此,有学者认为,上述条款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法院依条约挑战中国法”的机会,建议修改或删除。

8日提交的草案,将第四条涉及国际条约的部分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多次参与外商投资法立法研讨,他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此前两次审议稿与8日草案的上述变化,只是文字上的调整,实际上体现的都是适用“从优适用更优惠待遇原则”。

孔庆江表示,通常情况下,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采用“从优适用更优惠待遇原则”。“从优适用更优惠待遇原则”作为双边投资协定的普遍做法,几乎是与双边投资协定相伴而生的。

考虑到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没有一个规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是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外商的待遇更优惠。因此,实际上不太可能发生需要按照条约或协定给予较低待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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