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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后顾之忧:奖励性产假工资应由谁出?

原标题:两会|“全面二孩”后顾之忧:奖励性产假工资应该由谁出?

本报记者 马维辉 两会报道

“公司不给我增加80天的奖励产假,请问我应该维权吗?胜算大不大?”在某法律网站上,搜索“奖励性产假”,到处可以看到这样的疑问。

这里所说的奖励性产假,指的是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之外,各地自己制定的产假延长天数。以广东省为例,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以享受80天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广东省的女职工产假最长可以休到178天。

不过,各地奖励性产假的规定出台后,有关的纠纷也日渐增加。用人单位不允许休假,或者休假期间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待遇的问题频繁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建明建议,应该在全国统一标准,采用生育保险支付奖励性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

“全国缺乏统一标准”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同时我国也修改实施了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或其他福利待遇。

为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各地纷纷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产假调整为“基础性产假+奖励性产假”。其中,基础性产假为98天,期间工资待遇根据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规定,女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而对于奖励性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地方政府的规定则并不统一。有的规定直接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如江西省、上海市等;也有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广东省、陕西省等。总体来看,全国缺乏统一标准。

例如,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明确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但在广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最有意思的是湖南,2016年还发布《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到了2018年,却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该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但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

“建议由生育保险统一支付”

今年两会,熊建明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全国统一标准用生育保险支付奖励性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待遇的建议》。他建议,应该在全国统一标准,用生育保险支付奖励性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待遇。

之所以如此,熊建明有三个理由。

首先,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所以生育保险应该实现全面保障的功能。

“只要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无论是基础性产假,还是地方政府的奖励性产假,就都应该由生育保险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熊建明表示,“不能让用人单位既缴纳了生育保险,又得不到保险的充分保障。”

其次,由生育保险统一支付,可以更加全面地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奖励性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或者没有足额支付等问题,无法充分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如果统一由生育保险支付则可以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熊建明说。

第三,奖励性产假具有社会福利性,社会福利也应以政府作为提供的主体。

熊建明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8年的新生儿数量比2017年减少了200万人,出生人口的减少与女职工不敢生、生不起密切相关,政府鼓励生育应有更多的实惠政策落地。

“政府要通过完善生育保险支付体系,将奖励性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统一由生育保险支付,积极解决女职工生育的后顾之忧,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女职工生育压力。”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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