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强女性公平就业权利保障
育龄女性本就容易遭受职场歧视,“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凸显。“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几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到一个共同的话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细致、健全,女性在就业中的平等权利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如何保障妇女权益,让女性职场之路更顺畅?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问题
“生”还是“升”?职业女性难两全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在调研中了解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一些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育龄女性在怀孕、生育时,单位会取消她们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限制她们的职业发展。“职场妈妈不仅要承担工作压力,还要分担大部分的育儿责任,‘生’还是‘升’?两者很难兼顾。”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张玲也发现,女性就业遭遇歧视在一些领域呈上升趋势,育龄妇女“就业权”和“生育权”很多时候难以得到保障。用人单位承担生育成本日益增多,因此女性在求职、产后返岗和职业发展中遭遇性别歧视问题进一步加剧。
“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在招聘员工过程中出现完全拒招未育女性尤其是已婚未育女性的倾向。”张玲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面向青年职工的一项调查显示:48.06%的职工希望能“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平等的入职、培训和晋升机会”。
彭静说,女性职工人数较多的学校、医院等单位为解决“两孩”政策实施带来的“产假性缺编”问题,甚至有了不成文的“怀孕排队”现象。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也特别关注这个问题。他表示,虽然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女性就业不因性别而受歧视,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保障机构。
同时,由于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较为隐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难以通过审查规章制度等措施查知,即使有女性劳动者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常也仅能责令改正或处以小额罚款,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威慑。另外,招聘阶段的就业歧视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只能向法院起诉,但诉讼时间长、程序繁琐,维权难度大。
解读
应从法律层面加强保障
女性就业歧视怎么破?委员们建议,首先应加强顶层设计。
张玲建议,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可持续的生育保障法律政策,为加快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减轻生育家庭和用人单位负担、推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提供保障。加强生育保险相关立法,修订《社会保险法》,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进程;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生育保险配套法规,使生育保险制度与国家人口法律政策有关规定相衔接,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
彭静认为,应健全女性就业保障法律政策,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用人单位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反就业性别歧视监管和处罚力度。
李生龙建议畅通就业歧视司法救济渠道,将招聘环节的就业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他说,在“平等就业权纠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单独案由的情况下,受案法院应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强化职权调查,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尽量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此类案件。
呼吁
国家、社会、个人共同分担生育成本
三位委员呼吁,国家、社会、个人共同分担生育成本,出台激励用人单位雇用女性员工政策,譬如通过政策性补贴等方式,缩小男女职工雇用成本差别,增加女性就业机会。
张玲建议建立生育经济支持政策,考虑企业和个人及家庭负担,研究制定相关税收减免、补贴等优惠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男女平等的职业发展计划,为生育两孩的职业女性提供职业指导和返岗培训,帮助女职工平衡家庭与工作关系,促进男女公平就业。
她提出,可建立女职工弹性工作机制。允许女职工以“经济补偿性辞退、停薪留职、非全日制工作、远程办公”等方式度过生育哺乳期(分娩后一年);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减轻企业对女职工“潜在产假风险”的顾虑,体现法律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和人性关怀。
彭静呼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室(哺乳室)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建设“爱心妈咪小屋”等生育服务场地,切实解决生育女职工返岗后顾之忧。
李生龙还建议,应明确将就业歧视行为纳入监察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应依托大数据平台,建立女性职工招聘和权益保障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将相关情况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此外,还需发挥工会、妇联等机构的监督作用,赋予其相应权力,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可主动介入协调或提请劳动监察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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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性独立指数排名全国第六
既有经济实力又爱读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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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 杨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