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反洗钱法》适时修订已迫在眉睫
全国两会正在北京召开,代表委员们的一言一行都备受瞩目。作为江苏金融界的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提出了三项建议,内容涉及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裁决机制、非银支付机构监管、反洗钱等。
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建议建立第三方仲裁机构
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问题上,郭新明提出了《关于建立独立于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化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裁决机制的建议》。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诉求渠道不顺、纠纷诉调成本过高、金融监管部门人员力量与经验不足等问题日渐突出,如何有效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迫在眉睫。
因此,有必要在金融领域推动建立独立于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性金融非诉裁决机构,由该机构统一受理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投诉,并将投诉转交被投诉金融机构处理,当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该机构将对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记者了解到,针对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江苏去年还成立了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银调委”在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指导下,在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管理下开展工作。
郭新明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方面的制度,允许专业性第三方纠纷解决组织新设或参与组建金融商事仲裁机构;统一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明确“调解”+“仲裁”的模式,由委员会对金融消费纠纷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直接进行仲裁;明确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效力;建立常任制、专业化调解员、仲裁员队伍。
非银支付机构监管:
加快立法建立跨区域协调
在非银支付机构监管上,郭新明提出了《关于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郭新明认为,央行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因法律层级不高导致惩戒力度不足、跨部门监管协调难度大等问题。
与此同时,支付服务市场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无证经营普遍、不当竞争现象突出、交叉性金融风险放大等风险隐患,加强支付服务市场监管已经成为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重要内容。因此,郭新明建议加快推进《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立法;强化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能,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构建监管协调机制,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
反洗钱:
适时修法已迫在眉睫
在反洗钱问题上,郭新明提出了《关于研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建议》。郭新明认为,近年来,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较2007年《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之初,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内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和国际反洗钱标准亦有明显调整,需要在更深、更广、更高的视野和层面做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适时修订《反洗钱法》已迫在眉睫。
郭新明认为,现行《反洗钱法》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最新规定,当时该法制订是以FATF(国际反洗钱专业组织)的“40+9项”建议(2003年版)为逻辑起点和立法参照,2012年FATF发布了“新40项”建议。另外,郭新明认为由于洗钱上游犯罪规定较严,适用主体较为狭窄等,导致现行《反洗钱法》难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和实施反洗钱监管。
郭新明建议: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将其从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犯罪扩大为所有类型的犯罪,以与我国《刑法》洗钱犯罪法条体系保持一致;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性。
除了上述三项建议外,郭新明还提出了关于综合施策化解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建议。他建议,要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效补充银行机构资本金,增加对小微和民营企业的金融供给。
郭新明建议加快落实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通过股东注资为国有金融机构充实资本金,提高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以促进银行机构的信贷投放,进而加大对小微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
另外,郭新明还建议设立扩充国有性质的担保基金,为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应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内部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杜绝存贷考核挂钩现象;推动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效拓宽初创型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