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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稿”是否侵权?委员:时事新闻应受法律保护

原标题:阎晓宏委员谈“洗稿”:构成侵权,时事新闻应受法律保护

新京报快讯(记者 倪伟)“洗稿”,是去年自媒体领域绕不开的话题。多起以“洗稿”方式产生的侵权事件,在媒体和自媒体界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业内人士对于整治自媒体侵权的呼吁。

自媒体尚属新生事物,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版权纠纷,也多是新问题。如何界定、如何解决,都在探索之中。

如何界定“洗稿”?怎样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亟需修订著作权法,对其保护的“作品”概念重新界定,而曾经不属于被保护范畴的“时事新闻”,应该具体区分,其中部分要纳入受保护的“作品”之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摄影/新京报记者倪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 摄影/新京报记者 倪伟

1、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已不符合当前媒体现状

“洗稿”并非法律术语,而是社会通俗用语,通常被定义为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

据媒体报道,网络“洗稿”已经成为产业链,通过专业洗稿网站,几秒钟便可以生成根据爆款文章改头换面的稿件。

去年,多篇自媒体发表的时事类文章成为刷屏“爆款”,而其中一些核心事实被发现是来自媒体此前的报道。此举不仅引发媒体界人士的抨击,其引用的报道的原作者和媒体也公开表示谴责。

“洗稿这种把别人的文章通过改换标题、改变语言等方式改头换面,都应该属于构成侵权,需要取得别人授权才能使用。”阎晓宏说。

阎晓宏表示,“洗稿”作为一种新兴的侵权形式,去年在时事新闻领域引来较多关注。产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包括这些形式: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一共九类。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有三种类型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其中之一就是“时事新闻”。另外两种为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而阎晓宏认为,事实上,很多新闻作品凝结着新闻记者的智力和付出,不应未经授权随意使用。这也是著作权法需要修订的部分,应该将一些有独创性的时事新闻纳入到保护的范畴。

2、创作量巨大,著作权法的“作品”需重新定义

除了时事新闻,阎晓宏认为,著作权法中明确保护的其他形式作品,也需重新定义。

最近几十年的发展,创作领域出现了新情况,作品数量急剧增多。阎晓宏介绍,比如20年前,长篇小说一年创作量为1000部左右,而如今网络长篇小说一年超过100万部,是以前的上千倍。再比如摄影,以前用胶片拍摄,总量不大,都可以当作作品来保护。而现在手机像素已经超过以前相机的像素,每个人都可以用手机等终端设备来摄影。

“如果我们把这些照片和这20年前的摄影作品同等看待,就会陷入很大的迷茫:这么大的数量怎么保护?所以我认为对作品概念的界定,应该更加严格,不能随手拍的东西都能视同为作品。”阎晓宏说。

阎晓宏认为,在新的情况下,哪些摄影或其他创作形式产品属于“作品”,是比较产生的。例如,20年前的一张照片算作品,而现在一张同等质量的照片,就不一定构成作品,当更多人有条件摄影的时候,摄影作品的门槛就应该高一些。

阎晓宏表示,界定哪些是作品、哪些不是,存在比较大的困难。修订著作权法的时候,需要有比较具体的规定,目前著作权法相对来说比较原则性。“我认为摄影作品是否属于作品,主要是看独创性和质量,而独创性和质量应该是通过与某一时代与同等作品相比较得出的。”

背景:

四部门治理侵权盗版,“洗稿”行为被重点整治

虽然“洗稿”尚未成为专业术语,但在国家治理侵权盗版的行动中,“洗稿”行为已经被明确列入“黑名单”。

去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 “剑网2018”专项行动,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对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等重点领域开展版权专项整治。

“剑网2018”明确对“洗稿”行为采取措施。此次行动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并规范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微信等涉及的网络转载行为。该行动重点打击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和未经许可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

据国家版权局统计,“剑网2018”专项行动封禁降级14万个侵权自媒体账号,处理47万余篇侵权作品。

新京报记者 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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