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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后发现怀孕 员工诉唯品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驳

原标题:解约后发现怀孕 员工诉唯品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驳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辞退怀孕员工属非法行为,但在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才发现怀孕,女员工是否有权继续在该单位工作?今天(3月6日)上午,朝阳法院宣判,用人单位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唯品会)的解约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遂判决驳回怀孕员工的相关起诉。

原告龚女士诉称,2015年3月10入职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16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原告最后工作日为同年2月28日。

2017年2月22日,龚女士去医院检查显示已怀孕,当日告知被告并提交检查结果,同时提出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原告在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后,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劳动合同法对于处于孕期的女职工有特别保护规定,不允许单位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争议焦点系孕期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撤销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的权利,本案中不存在合同法中关于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协议时应当对签署协议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不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进行撤销。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龚女士与唯品会公司签有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9日到期,在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过协商,双方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特别之处在于龚女士签订上述协议后发现自己怀孕。法院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龚女士未举证证明唯品会公司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根据龚女士提交的录音,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已进行了充分协商,龚女士亦就怀孕的相关问题与唯品会公司进行了沟通,故其对于怀孕以及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均已知悉,该协议的签订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龚女士曾表示自己在签订协议前提出可能要怀孕的问题,但协议里并未设置特别条款就龚女士若怀孕劳动合同如何处理进行约定,龚女士以签署协议的行为作出了自身的意思表示对该协议予以认可,故该协议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法院认为,因龚女士可以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签订该协议,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慎重对待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龚女士与唯品会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认为该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其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龚女士关于撤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龚女士起诉。

新京报记者刘洋编辑程磊

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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