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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GB”作商标 法院说“不”

原标题:“MLGB”作商标 法院说“不”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上本案争议商标的信息。

考虑到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应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

“MLGB”的注册造成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后果的可能性,应当无效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提起“MLGB”,相信不少人都曾在手机或电脑上狠狠地打下过这4个字母,用以表达自己愤怒的心情。作为一些年轻人追求潮流的“风向标”,由知名艺人李晨、潘玮珀合作创建的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将“MLGB”申请注册为商标,一时引发广泛热议,此后更因此惹上官司。

近日,北京高院的一纸判决最终认定“MLGB”商标因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被宣告无效。

“MLGB”=“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

“MLGB”这个品牌最初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当时李晨首次将印有“MLGB”字样的T恤衫进行义卖,他当时宣称,这个品牌的英文解释为“make life getting better”(让生活更美好)。尽管这一品牌当时就被很多人嘲讽“实在是太龌龊”,但这并没影响2010年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将其申请注册成商标。

根据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第8954893号“MLGB”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上海俊客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鞋、帽、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运动衫、婴儿全套衣商品上,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

“MLGB”这个如此低俗的“经典国骂”拼音缩写竟然能被注册为商标?2015年10月9日,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洪军和上海市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玉杰、刘慧慧、丁芳杰4名律师认为“MLGB”被注册为商标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以姚洪军为代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姚洪军指出,争议商标“MLGB”在网络中一直作为不文明用语的缩写,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请求依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对此上海俊客公司则强调“MLGB”商标是指“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我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认为,上海俊客公司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不文明用语,因此,2016年1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93833号《关于第8954893号“MLG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对“MLGB”的两种意见

这样的结果上海俊客公司不能接受,他们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为了证明“MLGB”是“正当”商标,上海俊客公司提供了多项证据,包括用于证明生产、销售“MLGB”品牌的服饰是上海俊客公司的业务之一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淘宝侵权网站截图及通过淘宝知识产权投诉平台的受保护记录,用来证明上海俊客公司在积极维护其商标权及商誉。

上海俊客公司还提供了大量品牌宣传证据,用以强调公司在以显著的方式突出对商标含义“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宣传,足以使相关消费受众形成对商标正确含义的认识。

与此同时,上海俊客公司还提出类似MLB、NMD等品牌,同样与本案争议商标相类似,却正在使用。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赵海生以知名品牌“MLB”为例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一方面,MLB是美国职棒大联盟(Major League Baseball)的简称,在全球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提起这一简称,人们自然都会联想到棒球运动;另一方面,该商标在国外文化中也并不带有“不雅拼音”的相关意思,因此,情况与在中国注册,且可能含有不雅内容倾向的“MLGB”商标并不一样。

针对“MLGB”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时合议庭也出现了分歧。

少数意见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形成时间不长,且局限在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不能因为部分人了解其具有不文明含义,就认为两者建立了固定联系,否则会不适当地限制语言文字或拼音字母的使用。且该公司在商标的推广、宣传过程中确实投入了大量资源,商标实际持续使用并有一定规模。

但多数意见则指出,上海俊客公司虽然主张其使用的“MLGB”标志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缩写,但并无证据表明这种缩写方式是英文中常见的表达,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用法为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打消争议商标具有不文明含义给人带来的厌恶感。

而且通过上海俊客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看出,争议商标在鞋、衣服等品牌定位上突出新奇前卫、与众不同,主要消费群体为猎奇心理较强、追求彰显个性的青年群体,这些群体恰恰是网络使用者,几乎都知晓争议商标的不文明含义,因此,从商品使用群体定位看,注册时即具有迎合低级趣味和叛逆心理的意图。

如果维持注册,更容易让其产生将低俗另类当作追求时尚的不良引导,会直接影响青少年群体的发展,因此虽然申请注册时的意图并不是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需要的必要要件,但该认定进一步确定了争议商标的注册造成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后果的可能性,应当无效。

合议庭最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上海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意味着对“MLGB”商标宣判了“死刑”

不服判决的上海俊客公司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院提起了上诉。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由于该条款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系对相关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进行界定,因此如何认定该争议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一大关键。

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基于此规定,结合此案分析,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MLGB”虽然该字母并非固定的外文词汇,但是结合此前姚洪军在行政审查阶段提交的部分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相关网页截图,以及考虑到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应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

赵海生注意到,另一个重要事实也直接决定了“MLGB”商标无效的命运,那就是经调查,上海俊客公司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诸如“caonima”等可能含有低俗意思的商标。如果说“MLGB”还可以用其他英文来解释的话,申请如此多具有令人混淆意味的商标则有着其意图迎合不良文化的主观因素。

北京高院也据此事实提出,上海俊客公司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恶俗商业宣传的情形。因此,综合此案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上海俊客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高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这样的终审判决意味着对‘MLGB’这一商标宣判了‘死刑’。”赵海生强调,宣布其商标无效,意味着该商标不仅不能再继续使用,今后也永远不能再进行注册,其在所有种类上的注册均将失效。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目前能查询到数十个“MLGB”注册商标,其中绝大多数是由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在赵海生看来,这一案件的终审判决也给各大企业警示,妄图用某些低俗的“猎奇”口味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是要被禁止的,即使再想彰显“个性”,再有设计想法,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础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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