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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

原标题: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

北京商报讯(记者陶凤王寅浩)3月4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持续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银保监会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在15个市(县)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随后,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土资源部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由原有15个县(市、区)扩大为33个县(市、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亦扩大至33个试点县(市、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则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据悉,《暂行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对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此前表示,改革试点以来,33个试点县(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总价款约257亿元,收取调节金28.6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228宗、38.6亿元。

分析人士指出,《暂行办法》出台的意义在于,适应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改革要求,积极提供惠农利民服务做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将对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此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限的延长,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于近几年来试点工作的认可。

不过,严跃进也表示,政策的出发点就是希望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金融支持,但是入市后,各类资金来源如何保障仍不明确,所以土地抵押的金融政策势必是需要推进的。

严跃进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总体上体现了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决心,也体现了金融政策宽松的导向。预计此类政策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盖建租赁住房是有积极作用的。最典型的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续可以通过抵押来获取更多的资金,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城中村和城边村来说,做租赁住房会更有底气,毕竟资金来源是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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