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朱建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成本封顶60万,没有威慑力,建议修改证券法
摘要:朱建弟建议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处罚力度,让造假者付出巨大代价。同时,强化其刑事责任。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太低,封顶只有60万元,法律没有威慑力,与财务造假的收益不匹配,应该进行修改。”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朱建弟提出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的议案。
朱建弟表示,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监管机构能够作出的罚款最高金额仅为60万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较低。与此同时,《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券服务机构可能被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处罚严厉程度有时候甚至远高于上市公司。
朱建弟分析说,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合计361家,其中,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罚的上市公司有120家,占比高达33.24%。可见,上市公司的重复违法率较高,相关行政处罚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朱建弟建议对《证券法》进行修改,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处罚力度,让造假者付出巨大代价。同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强化其刑事责任。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孟群舒题图来源:张驰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