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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法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意见》解读

原标题:《哈尔滨市政法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意见》解读

一、回应民营企业服务需求,完善优化政法机关法律政务服务

提速办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商务签注(证)服务。

●进一步压缩赴港澳商务签注时限,为有紧急商务往来港澳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速办理出入境证件,申请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5个工作日办结,单独申请商务签注3个工作日办结;

●为民营企业外籍从业人员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签证证件服务。

完善涉民营企业户政管理服务。

●放宽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政策,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员工携带单位用工合同,即可到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落户;

●全面改进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制度,利用“互联网+政务”开展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在线申报,为企业用工落户和暂住登记提供方便。

优化道路交通管理服务。

●充分考虑重点民营企业及重点在建项目通行需求,科学设定其周边路段禁限行路段、时段,为企业运输提供便利;

●在规划建设人行道停车场时,沿街民营企业有停车需求的,可上门发放《机动车停车场申请表》,快速办理道路租赁停车泊位备案手续;

●简易程序处理无争议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扣车、不扣证;

●主动到大型民营企业为驾驶证记分需要审验的员工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并予以驾驶证审验。

拓展涉民营企业公共法律服务。

●开辟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平台一站式办理,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

●在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开设民营企业咨询服务窗口,对涉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事项,优先接待、优先受理,降低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成本;

●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语音提示、司法行政业务引导及事项转交等功能,提升12348热线平台综合服务水平。

深入推进“法律进民企”服务。

●建立“服务民营企业普法讲师团”,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切实推进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建立法律服务民营企业联系对接、征求意见、走访调研等制度,针对企业需要,开展“订单式”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法律进民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立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培训制度,定期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培训班,提升依法经营、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切实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法律保障作用。

提供优质高效的律师服务。

●围绕促进依法经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改善营商法治环境,积极落实市司法行政系统便民利企14项优惠清单,引导律师为民企发展提供减免优惠的法律服务;

●通过开展“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实现法律服务端口前移,主动帮助民企有效梳理和预防法律风险;

●加强与工商联、外阜在哈商会的沟通,建立法律服务合作机制,发挥“龙江振兴发展哈尔滨律师服务团”、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用,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在哈民企的合法权益;

●主动为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和哈尔滨新区建设等重大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积极做好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服务。

●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努力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代理仲裁、诉讼或非诉讼调解,代为申请执行,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以深入推进“情暖农民工维权月”系列活动为重点,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二、回应民营企业保障需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审慎把握执法办案标准。

●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慎重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主体。

●坚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既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注意防止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

●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得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得将对企业判处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在调取或扣押民营企业涉案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后,应当尽快进行证据转换工作和司法审计,并及时返还,避免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

●对涉及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结案后,依法及时解封、解冻涉案财物,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需要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且不影响刑罚执行的,从宽把握、依法保障。

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

●对于违法违规插手民营企业招投标、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强迫民营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检测或咨询服务等行为,通过检察监督、行政审判等方式,依法予以纠正,确保民营企业自主经营、不受干预。

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机制,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商业秘密,审慎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融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员转化收益分配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保障民营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

●强化对假冒专利、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查处规制。

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裁判执行力度。

●对需要立即返还、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执行案件,依法适用先予执行程序;

●对重大、复杂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对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加大执行与协调工作力度,推动党政机关带头履行法律生效裁判,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对于查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确需拘留、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

●加强全局性协商,保证不同当事人之间、不同个案之间以及不同区县之间,执行标准统一、平衡。

三、回应民营企业平安需求,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违法犯罪

建立重大案件信息通报机制。

●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涉民营企业案件基本情况;

●涉民营企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检察机关及时通知同级法院,三位一体,齐抓共管,形成严打高压态势,确保有力打击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

●严厉打击故意毁坏财物、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及时发现、从严查处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财产权利。

提高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效率。

●在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侦办移送、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加强政法各部门间协调配合,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有案不立、久侦不破、枉法裁判、以罚代刑、处罚不当等问题;

●协调加强对涉众型犯罪涉案资产的处置工作,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压缩办案周期,避免因办案周期长造成涉案资产贬值;

●对一些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加快起诉、审批速度。

强化民营企业及周边治安防控工作。

●大力开展“平安企业”“平安园区”创建活动,深化警企共建平安活动;

●加大民营企业周边治安巡防力度,有针对性地将巡逻时间、巡逻力量向民营企业周边延伸,维护企业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健全完善警民警企联防联控机制,根据企业需要,辖区公安机关选派民警担任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联络员”,在大型民营企业、民营企业集聚区设立警务室,帮助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保卫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涉企可防性案件发生。

加强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加强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对涉民营企业的劳资、社保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加大排查力度,及时研判预警,第一时间开展调处,定纷止争;

●职工人数在百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应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职工人数在百人以下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重点调解职工与企业、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

●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还要通过开展调解工作向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探索依托各类商会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从严查处黑恶势力煽动闹事、聚众滋事、阻扰施工、暴力讨薪、暴力讨债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四、回应民营企业公正需求,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

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阳光司法”。

●进一步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办案流程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和投诉渠道公开,最大限度让执法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切实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例指导,及时公布一批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政法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拓展创新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工作。

●为促进落实我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好“三篇大文章”、实施精准扶贫、打好“七大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支持服务产业发展振兴,公证行业对互联网+智能制造、民营银行、民营医院等重点民营企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高品质食品、乳制品、畜牧产品等行业升级改造项目,以及我市自有品牌工业化和规模化食品生产项目,对重点民营企业办理企业融资相关公证事项,对办理涉及知识产权转让、确权和侵权证据保全公证事项,所需费用均减收30%;

●牢固树立服务民营企业的思想,加大公证服务跟进力度,积极开展对民营企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激励各公证机构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服务力度,帮助民营企业在企业融资、重组等方面出谋划策,提供公证保障,持续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强化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管理。

●制定完善涉民营企业执法办案标准指引和操作规程,促进执法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确保执法办案人员有章可循、办案行为严格规范;

●严格执行办案保密纪律,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信息严格保密;

●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管制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重大、复杂涉民营企业司法案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等制度作用,做到严格把关、公正司法。

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活动的检察监督。

●强化涉民营企业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财产刑执行不当等问题;

●强化涉民营企业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综合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延迟诉讼、错误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

●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对民营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开通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结的检察监督绿色通道,提高监督效率。

依法及时处理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建立涉民营企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对依法导入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办案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告知涉事企业办理流程、进度及时限,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对于不属于政法机关办理的事项,及时告知其反映诉求的方式和途径。

邀请民营企业家监督政法队伍。

●进一步吸纳在哈民营企业家加入政法系统监督员队伍,向民营企业监督员开放执法司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并通过组织活动、自主监督、反馈意见、民主评议等形式,密切政法机关与民营企业沟通联系,有针对性地推进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的解决,创新拓展政法系统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和举措。

完善政法机关作风问题举报核查机制。

●完善全市各级政法部门公开举报平台,及时查纠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举报的执法司法问题线索,整改和提升执法司法能力水平,严肃问责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建立“部门领导接待日”制度,确保每周至少有一位部门领导与群众零距离交流;

●与纪委监委建立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对查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立即移交。

开展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专项督察。

●通过巡查走访、明察暗访、案件评查、执法监督、监督员反馈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侵企扰企的执法司法行为;

●对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环营商环境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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