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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好:建议将贷款利息支出纳入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范围

原标题:刘永好:建议将贷款利息支出纳入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范围

新京报讯 (记者侯润芳)记者从新希望集团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在《关于优化增值税、释放税制红利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的提案》中建议,增值税在进项留抵退税、扩大抵扣范围等两方面还可以进一步优化。

刘永好在提案中指出,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收购价计算进项税额,而在销售产品计算销售额时,则采用不含税价格。当销售毛利大于约11%时,销项税才可能大于进项税额,但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毛利水平约2-4%,利润空间有限,往往形成留抵税额。且电费、包装物及购进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采购也会形成进项税额,这样每年累积,导致增值税留抵额越累越多。长期、大额的留抵税额增加了纳税人的资金成本,而考虑到纳税人注销时现行政策并不对其留抵税额进行退税,因此留抵税额很可能既得不到抵扣,也无法进行退还,本应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间环节的企业,最后实际承担了增值税。

刘永好在提案中还指出,“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链条基本贯通,但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贷款利息中包含的增值税不得进项抵扣,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和终端消费者的负担。若将贷款业务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实体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将降低5.66%(即1-1/106%)。进项税额纳入抵扣实际上起到了利率调节的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刘永好提了两个建议:

一、将农产品加工行业纳入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行业范围内。同时,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纳入留抵退还的凭证范围,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良性发展。其中,对于历史累积的留抵税额,可以分多次退还;对于未来产生的留抵税额,可以采取灵活的做法,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退税或是留抵。

二、将贷款利息支出纳入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范围。打通金融业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改善实体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税费负担偏重、融资成本偏高的问题,从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行业活力。考虑到财政可承受的压力,可先在部分行业或部分地区中试点利息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后续逐步向全行业全国范围全面推开。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编辑 赵泽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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