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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修订

原标题:《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修订

《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是原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17年10月制定的,对各市空气质量变化予以实施资金扣罚和奖励。为使《方案》激励惩处效果更加科学、明显,今年1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明确表示:空气质量变化越大,奖励和惩处的力度越大。

从《方案》实施到2018年年底,我省11个市累计扣罚资金5.07亿元、奖励资金3.67亿元,有效激发了地方政府大气治理的积极性,推动了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2018年,全省11个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实现了同比下降,特别是二氧化硫平均浓度的下降幅度更为突出,各市降幅在23.9%—56%之间。但总体来讲,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依然严峻。

“修订后的《方案》,更加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扣罚和改善的奖励。按照修订《方案》,空气质量恶化城市的扣罚资金会有所增加,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城市奖励资金将会有所提高。”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处贺中伟处长表示,修订《方案》中增加各设区市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提高了综合指数扣罚标准,超过基准值越多,扣罚的标准越高;对二氧化硫免予扣罚的条件提高了要求。在奖惩方面,对基础条件影响适当弱化,加强了空气质量恶化情况的扣罚和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对于奖励资金使用,进一步细化修订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赵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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