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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嘉禾致七旬妇女死亡强奸案重审:改判死缓限制减刑

原标题:湖南嘉禾致七旬妇女死亡强奸案重审:改判死缓限制减刑

新京报讯(记者 倪兆中)湖南嘉禾男子李金标强奸、抢劫致七旬妇女文某死亡案有新进展。新京报记者今日(3月1日)从李金标的姐姐处获悉,家属已收到湖南省高院重审此案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李金标因犯强奸罪和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重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死刑未被最高法核准

李金标姐姐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李金标出生1965年,是郴州市嘉禾县盘江乡李家村人,2011年1月19日被逮捕。

湖南省郴州市中院于2012年5月17日对“李金标犯案”作出一审判决,检方指控李金标有6项犯罪事实,郴州中院认定其中5项。最终郴州中院认定李金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李金标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该院认定李金标的犯罪事实只有两起。湖南省高院维持原审对李金标犯强奸罪的判决,撤销原审对李金标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的判决,李金标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湖南省高院后对李金标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湖南省高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并撤销湖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发回湖南省高院重审。

重审仍然认定强奸致人死亡

湖南省高院又对该案进行重审,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湘刑终484号刑事判决,此次重审没有公开开庭。该判决书写道,“本案虽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但事实清楚,不属于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情形,决定不开庭审理。”

在该案的重审中,湖南省高院认定的李金标的犯罪事实有两起,一起强奸案、一起抢劫案。

强奸、抢劫案为,2010年2月26日凌晨,李金标潜入同村妇女文某家,翻找财物后对文某实施猥亵,为防其出声,用手掐住文某的颈部,欲实施强奸,但未成功,此后逃离现场。文某因颈部受到暴力扼(掐)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文某殁年76岁。

抢劫案为,2010年4月18日凌晨,李金标在嘉禾县体育路尾随独自行走的妇女刘某,后来将其按倒在地欲抢手机,刘某呼救反抗,李金标逃离现场。

湖南省高院遂作出终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李金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李金标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写道,“考虑侦查机关对本案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存在瑕疵等情况,对李金标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此外,判决书还列明:“对上诉人李金标限制减刑”。

新京报记者 倪兆中

编辑 李劼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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