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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修订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3月20日前征询意见

原标题:昆明修订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3月20日前征询意见

记者从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截止2018年底,昆明市主城区范围内共有集贸市场248个,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决集贸市场脏、乱、差等突出问题,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了《昆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

原基础上进行修订 共七章三十二条

《办法(修订)》是在原《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办法(修订)》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总则、市场规划建设、市场开办、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原办法规定的集贸市场主要是农贸市场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集贸市场的内涵和经营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集贸市场不再是过去简单的农贸市场的概念,而是逐步扩大到开展食用农产品、食品和日用百货的范围。

关于市场的建设、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等,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市场为背景形成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市场建管脱钩和职能转变以后,原有的许多内容已不相适应。同时,缺乏市场开办条件和程序规定,造成市场门坎过低,市场开办过多过滥,市场硬件设施、日常管理差,脏、乱、差现象较为严重;缺乏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造成市场开办者责任不明。

实行动态名录管理 每年更新一次

《办法(修订)》明确了适用范围。集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并纳入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示《昆明市主城区集贸市场名录》的交易场所。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昆阳、晋城办事处)、东川区(铜都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空港经济区(大板桥办事处)辖区范围内集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都适用本办法。

集贸市场实行动态名录管理,由各区(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本辖区内集贸市场名单,报市政府统一形成《昆明市主城区集贸市场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规划先行 解决“乱”“多”问题

为了解决集贸市场“乱”和“多”两个突出问题,防止市场的重复建设,《办法(修订)》规定实行规划先行,用规划来宏观调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办法(修订)》第七条规定,集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向属地区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由区级商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动工,市场建成验收后纳入《昆明市主城区集贸市场名录》,纳入名录的集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规定,集贸市场开办者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相关证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明确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市场开办者从事市场投资经营行为的同时,应当对市场经营和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义务,提供优质的服务。

《办法(修订)》明确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提供的服务:制定遵循农副产品准入、食品安全、农残抽检、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投诉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市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对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帐登记等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同时,明确规定了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提供的服务: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保持摊位清洁,不随意丢弃、堆放杂物,泼洒污水、倾倒污物,无滞留垃圾;不得超摊经营、占用市场通道经营;不得出现欺行霸市、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禁止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和其他农副产品。

场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行为,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集贸市场内固定摊位、独立门面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照(证)经营。

意见反馈日期截止至3月20日

市民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反馈日期截止为2019年3月20日。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号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处618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650100);

传真至0871—64153456,联系电话0871—64152139;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kmsjfgc@163.com。(昆明信息港 记者昝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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