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发布新规: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岗
2月26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办法》共26条,经山东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签发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在发布会上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的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办法》共26条,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有关规定,增加了人文关怀。
北青报记者在《办法》中看到,在国家规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基础上,该《办法》增加了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的保护措施。
针对经期女职工,《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保护,包括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对于待孕女职工,《办法》规定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针对患围绝经期综合征(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2月27日下午,北青报记者致电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及的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具体应如何操作,哪些岗位可以申请调整。工作人员称,目前还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但按照《办法》规定,如果女职工符合《办法》要求的情况,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调整岗位的申请,如果单位同意就调整,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劳动仲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李卓雅 李涛
责任编辑: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