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主党派两会提案聚焦农村土改建议农地流转与粮食安全挂钩
民主党派两会提案聚焦农村土改
建议农地流转与粮食安全挂钩宋兴国
本报记者宋兴国北京报道
2019年被认为是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开局之年,其中农村土地改革也被视作改革的“主线”,备受各方关注。
目前,《土地承包法》已经完成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也已完成了初审,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则再度延期,同时,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正在加速建立。从今年全国两会前已公布的民主党派集体提案来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旧是各个民主党派均有提及的重点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这些提案发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提案,主要围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加快推进相关法律修改等。其中民盟中央提到,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法制保障欠缺,导致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等问题,建议构建稳定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其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优化土地流转市场环境。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目前,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已超过5亿亩,农村承包地流转机制被认为已初步建立。
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近期表示,2019年是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开局之年,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仍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要以土地制度改革为牵引,推进农村改革。
致公党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提案》认为,依托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进而推动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产出率既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
这份提案指出,目前,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农户短周期流转偏好同农业投资长期性的矛盾愈发突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仍不健全,信息更新不及时、传输效率低、规模小;“粮经倒置”显现,实践中土地“非粮化”“非农化”等现象凸显流转风险等问题。
其中,关于农户短周期流转偏好与农业投资长期性矛盾突出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告诉记者,虽然这种现象由多种原因造成,但最根本的还在于此前的农村承包地产权不明确不稳定,造成了农民对土地长期租赁后的预期不稳定。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进一步落实农民土地的承包权。
而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农地非农化的“大棚房”等现象有所加重,这被认为将会威胁粮食生产,因而在此次提交两会的提案中,也引起了多个民主党派的关注。
民盟中央在《关于加强土地流转法制保障的提案》中指出,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法制保障欠缺,导致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流转不规范等问题。
实际上,从2018年8月开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部署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而近日发布的2019年一号文件也专门强调,要巩固“大棚房”问题整治成果。
民盟中央认为,这主要是由土地产权制度存在障碍、土地流转存在非法行为和市场环境不成熟三方面原因所致。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构建稳定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其次要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最后,应当优化土地流转市场环境。
而致公党中央则建议,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与粮食安全协调机制。在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管制基础上,强化对地方政府和乡村集体的粮食生产绩效考核力度,将其与干部使用相挂钩,形成协同共抓粮食生产的新格局。同时,强化市场协同配合,坚持发挥好“最低保护价格”的政策托底作用,配套实施与种粮面积挂钩的补贴政策、种粮农业保险补助政策。
建议有偿使用部分宅基地
除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农村土地中最受关注、价值最高的宅基地的相关改革,同样是此次民主党派提案议案关注的焦点话题。
不过,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与需要“全面推开”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不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被认为应当“稳慎推进”。
具体来看,一号文件提出,要拓展(宅基地)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
而民进中央则在《关于推进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提案》中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对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中超过一处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村民已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完整的用益物权属性,可以继承和有偿退还给集体,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外部出租、转让、抵押、担保。
按照现行法律,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农户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我国实现宅基地一成员资格申请可无偿取得的制度。农村村民在法定情况下,可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在通过村民会议和乡、县两级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对此,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表示,村民无偿获得宅基地的模式,不可能一直持续,这样的制度设计会刺激农民通过分户获取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难以实现,最终导致土地越发紧张。但有偿获得的关键,是不能将宅基地有偿使用所获得的资金,作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应该更多地交由宅基地所有权人,也就是村集体来使用。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曾表示,对于宅基地资格权,也就是过去的集体成员权,是指只有集体成员可以对本村宅基地有初始的获得权,但资格权只是指集体成员有权获得宅基地,获得方式如何、有偿还是无偿,目前还没有定论。
刘守英认为,不能无止境地对集体成员无偿提供宅基地。可以参考承包地,对此按时点划断:设定的时点前的集体成员,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在这个时点后的集体成员,获得宅基地应该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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