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制发检察建议新规 被建议单位不整改将通报纪委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今日(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根据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必要时将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据了解,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但存在适用范围不清、制发和管理不规范、重数量轻质量、监督实效不够理想等问题。同时,原试行规定对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内容、制发程序等规定较为粗疏,无法满足新时代检察建议工作实践的需要,亟须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全面修改。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修订后的《规定》以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为导向,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和检察建议书的制发程序、督促落实机制等进行了细化完善,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记者了解到,为提高检察建议刚性问题,《规定》建立了检察建议抄送制度。即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
在强化跟踪督促方面,《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并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新京报记者 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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