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答记者问:亮剑环境犯罪共护蓝天碧水
亮剑环境犯罪共护蓝天碧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亮剑环境犯罪守护蓝天碧水”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这次会签印发的《纪要》采取了座谈会纪要的形式,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万春:近年来,“两高”和相关部门制发了若干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比如,“两高”于2016年制定出台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司法部也先后联合“两高”、原环境保护部制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有关法律适用和工作机制问题,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主要内容仍需要继续坚持和适用。
这次各部门主要是结合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对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统一认识。因此,采取座谈会纪要的体例,形式更加灵活,内容更加丰富,更具有及时性、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际工作中,座谈会纪要的效力相当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各部门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纪要》的亮点之一是立足指导办案。《纪要》的许多内容更为具体、明确、细致,把问题和情况说清楚,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讲明白,让办案机关知道应该怎么办。二是重在解决问题。《纪要》的条文完全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来安排,不做一般性或者面面俱到、泛泛的规定,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作出相应规定,并且把问题分析解释清楚。三是推动形成合力。《纪要》中有的内容比如管辖问题、鉴定问题等,需要执法司法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解决,这次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也作了具体规定,向前迈出一大步,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打击环境犯罪的质量和效率。
记者:请问涉大气犯罪目前有哪些新的形式特点,司法实践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难题,如何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利用刑事司法手段打击大气污染犯罪?
周加海: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证据困难,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较大实际困难。打击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要抓住关键问题,紧盯薄弱环节,突出打击重点。对大气污染犯罪的惩治,具体可以考虑从两方面着力。一是加大对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二是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
记者:《纪要》对长江经济带区域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了相关从重处罚的情形,请问下一步将怎样加大打击力度,保护长江?
张佐良:当前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活动多发易发,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为此,我们结合执法实践推动在会议纪要中规定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两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种是针对跨省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还有一种是针对污染重要江河、湖泊的犯罪活动。
下一步,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学习《纪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大对污染长江犯罪以及其他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强力破案攻坚,对跨区域、团伙性、系列性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串并侦查、集中收网、联动打击。同时,公安部也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打防联动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共享情报信息、破解执法难题,进一步增强打击整治合力。
记者:如何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舒国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技术支撑。这几年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影响作用发挥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办案机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提供有力支撑。一是积极参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二是加强对鉴定人适用标准规范的指导;三是加强鉴定人培训;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记者:从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角度、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来看,《纪要》有哪些亮点?
别涛:从合力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角度、结合生态环保的工作特点来看,《纪要》有三个亮点: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二是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认定标准;三是对监测数据的证据采用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以上亮点充分体现了对习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落实,特别是习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环保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体现了相关部门为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不断总结、不断完善,重典治污的法治精神,体现了《纪要》的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
记者: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在“两法”衔接方面与司法执法机关开展了哪些业务沟通,当前还存在哪些问题?
别涛: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合作日益深入密切,在国家层面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无缝对接,有效助力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加强高层交流,共同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二是共同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三是共同构建“两法”衔接机制;四是共同办理大案要案;五是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在地方层面,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也与当地公检法司等部门建立了高效的协作机制。
但也要看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两法”衔接工作中还面临协作机制不完善、联络机构不健全、对对方职责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了解等问题。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司建立有效稳定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领域加强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行政、司法保障。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纪要》中如何予以体现?
万春: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好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从严打击惩处,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批捕1677人,2017年批捕2936人,2018年批捕4207人,呈明显上升态势。《纪要》中对犯罪未遂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等规定,也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从严打击惩处的刑事政策导向。
二是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督导督办。2018年以来,最高检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对全国有影响的50起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承办单位将案件关键时点、重大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检察院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在《纪要》研究起草过程中,专门听取了督办案件办案单位和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建议,《纪要》中规定的主观过错认定、非法经营罪适用、有害物质认定等问题就是督办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疑难问题。
三是加大追诉漏犯和追究单位犯罪的力度。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排污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实施单位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上海印达公司污染环境案、贵州宏泰公司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了单位犯罪或者追加起诉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据此,《纪要》第一条就对单位犯罪认定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此外,检察机关还有其他好的经验做法,比如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积极开展生态恢复检察工作等,还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总结和推广。
(正义网北京2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