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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原标题:青岛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青岛日报2月19日讯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务。明确本市居民养老保险在原有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4个档次;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或10元。《通知》自2019年1月起实施。

“考虑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部分年龄较大的老年居民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不长,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或金额较低,保障这部分人基本生活作用还不够强,我市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策统一、标准一致,各区市今后不得自行扩大政策范围或提高保障标准。

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对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调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

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100元、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留存在各级政府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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