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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园优惠只看身高不看年龄?广东省消委提诉讼

原标题:首宗未成年人消费公益诉讼:要求停止以身高为优惠标准

新京报快讯(记者 戴轩)记者刚刚获悉,今天(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了我国首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这一诉讼针对的是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这一现状。

广东省消委会就未成年人优惠票提起诉讼

今天,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就其侵害行为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针对未成年消费者权益问题提起公益诉讼首开先河,属全国第一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由省消委会消费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陈联书律师团队无偿代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自2018年8月开始,广东省消委会就未成年人优惠票身高标准问题启动专项调查,其中发现广州长隆集团下属的长隆欢乐世界、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水上乐园、长隆飞鸟乐园在未成年人票价优惠方面存在以身高作为划分标准的问题,且长隆国际大马戏园区中拒绝对所有未成年消费者提供优惠票价。

该协会于2018年9月30日约谈了长隆集团,指出其侵权行为,提出了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的要求。但长隆集团以法律法规不明确及国内同行业惯常做法为由,坚持以身高作为优惠标准。

考虑到长期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青少年对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标准的较大意见,以及广大未成年人对社会公平的期待,且本案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广东省消委会决定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诉讼供图:广东省消委会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诉讼 供图:广东省消委会

消委会:以身高限制优惠是在变相“惩罚高个子” 希望通过该案推动行规惯例整改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长期以来,国内旅游业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现象较为普遍,其合理性、合法性等一直存在争议。

从法律上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按照年龄标准定义未成年人。从国际上看,大部分游乐场所通行做法是按照年龄标准划分未成年人。但国内很多景区、公园等一直沿用身高标准,并且标准上限设置普遍偏低(大部分在1.4米以下,少数提高到1.5米)。疾控部门数据显示,早在2012年全国6岁城市男童平均身高已达到1.2米,12岁未成年人平均身高已超过1.5米,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被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对此,近年不断有新闻媒体抨击,有专家学者呼吁整改,广大家长也表示不满。2018年,广东就有一位家长因10岁女儿身高超过1.4米被上海迪士尼要求购买成人票,向上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旅游法》《价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所有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及参与旅游活动时有权平等享受票价优惠,不应受身高影响。若部分游乐场、公园等场所以格式条款、单方规定限制身高“超标”的未成年人享受票价优惠,等于变相“惩罚高个子”,对长得高、长得快的未成年人十分不公平,侵犯了这部分消费者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存在个体歧视、价格歧视等问题。

广东省消委会表示,该案虽然以长隆集团作为诉讼对象,但出发点是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长期普遍存在的侵害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规惯例得到纠正整改。长期以来,在我国无论是文化消费、旅游景点、交通运输等方面,都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优惠标准的问题。此做法最初是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办身份证,难以证明身份,但2004年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实施后,公民一出生便可以办理身份证,该问题已不存在,但很多行业仍一直沿用身高标准,并且以行规惯例为理由拒绝纠正。希望通过司法判例倒逼相关企业及更多的行业重视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顽固行规惯例逐步纠正整改。

公益律师在窗口提起诉讼供图:广东省消委会

公益律师在窗口提起诉讼 供图:广东省消委会

新京报记者 戴轩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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