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给力!一纸限高令为民企追回300万元货款
2019年1月30日17时,隆安县法院执行局对公手机陆续接收到两条截屏图片信息,内容分别为:“温馨提示,乘客吴某被国家机关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时无法预订机票,若已解除限制措施,请联系客服。”“有乘客被限制高消费,乘客吴某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只可购买以下车次/座席。”
这是苏某在临近下班时发给执行法官的“紧急求救信息”,请求执行法官解除对吴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实,吴某系广西百色市某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与民企某建材公司于2014年11月间签订减水剂供销合同,向建材公司购买高性能减水剂成品。双方合作多年,自2018年9月起,百色市某公司未再向建材公司购货,也未支付尚欠的300万余元货款。建材公司遂向隆安县法院起诉,并胜诉。裁判文书生效后,百色市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建材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百色市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后,该公司既未能履行,也未申报财产。鉴于此,执行法官依法对该公司及其具有偿还义务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临近春节,百色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计划返回远在外地的老家过年,在预订机票和高铁票时,才发现被限制高消费,所以出现了开头那两条“紧急求救”的截屏信息。
执行法官向苏某严正指出了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违法性,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履行义务。
1月31日上午,苏某主动联系并协同建材公司的代理人赶到隆安县法院,要求和解结案。当天,建材公司收到100万元货款,百色市某公司保证于2月14日前付清200万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建材公司同意法院立即解除对百色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2月12日,百色市某公司总经理兼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来电告知执行法官,该公司已履行义务完毕。案件得到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