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前夫欠债房产被拍卖 前妻爱女心切代还款
柳州市一男子因欠银行贷款,判决生效后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自己的房产即将被柳北区人民法院拍卖。前妻担心此举会影响到女儿的高考,于是主动到法院表示可以代前夫还款。2月12日,双方到法院办理结案手续,这一起执行案得到顺利完结。
2017年4月,家住柳州市柳石路的市民周某向农业银行贷款53000元,一年到期后由于没有按时还款,被农行告上法院。2018年6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向银行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然而周某始终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农行只好向柳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月初,柳北法院执行干警来到柳石路周某的房屋张贴《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其房屋用于还债。
然而周某早已不知所踪,没想到的是,执行干警于1月24日、26日先后收到周某的前妻曾某的200字短信以及长达4页《情况说明书》。曾某在短信和信件中表示,位于柳石路的房屋是被执行人周某与曾某共同共有的,周某现已不知所踪,房屋由曾某以及婚生女居住,小孩在读高中,今年就要高考,如果拍卖房屋势必会对小孩复习、家庭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希望法院能出谋划策,指引如何解决。
综合考虑案件案情,执行干警与曾某进行执行谈话,告知其虽然该房屋曾某也是共有人,但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时间越长产生法定的利息及罚息就会越多,更会影响到曾某以及小孩的生活和成长,并且案件的执行金额不算太大,从长远出发建议曾某可以代被执行人周某偿还本案欠款保住共有房屋。2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曾某一同到柳北法院办理结案手续,就此该案得到顺利完结。
柳北法院执行法官表示,在执行实务工作中,存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房产的情况,以夫妻共有房产的情况居多,通常案外人均不配合执行、阻碍执行,试图以自己非债务人为由阻止法院处置共有房产,执行法院将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因房产为共有则停止执行。法官忠告各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影响自己还会影响房产共有人行使正当物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