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债主手持获罪董事经手借条起诉华夏学院 再审判决还款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北京华夏管理研修学院(原北京华夏管理学院,简称华夏学院)的原董事石连军因犯受贿罪等罪名获刑15年。然而,判决生效后,一名债主持360万元“欠条”将学校起诉,称该借款是石连军经手借的,并有学校公章。新京报记者今日(2月11日)获悉,一审、二审两家法院得出不同结果,后经北京市高院再审认定,涉案欠条应属有效,维持二审判决,华夏学院偿还张先生本金360万元及利息。这一长达近10年的诉讼终于完结。
借款案曾移送警方调查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06年初,华夏学院成立昌平校区,2008年2月26日,华夏学院昌平校区任命石连军为校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主任兼执行院长。2009年,世华智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世华公司)在收购学校时曾全面审计学校债务,但华夏学院昌平校区及石连军均未提到一项360万元的债务。后世华公司聘任石连军担任华夏学院董事,主持全院日常工作,任期自2009年至2012年。
后因职务犯罪,石连军被华夏学院举报,2011年前后,他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平谷公安分局调查。然而,2011年8月,本案原审原告张先生手持一份金额达360万元的欠条,将华夏学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学院偿还债务及利息。张先生说,他和石连军是同学,2008年3月20日,他借这笔款项给华夏学院,经手人是石连军,加盖华夏学院昌平校区管理委员会公章。同时,他还出具了一份加盖学校公章的《还款计划》,如果到期不还款可起诉学校。石连军表示认可这份借款。
因该案涉及石连军的职务犯罪,一起被移送至平谷公安分局。2013年6月,石连军因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平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在石连军判决生效近一个月后,张先生再次将华夏学院起诉,索要借款。
市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在借款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再次对石连军进行讯问,石连军认可借款的真实性。他说,没有申报债务的原因是想把其中一部分借款转为投资,并在二次债务申报时再进行申报。考虑到该案借款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再次将其移交平谷公安分局,后平谷公安分局以不能确定该纠纷构成刑事案件为由将案件退回法院。
审理中,华夏学院认为,石连军是职务犯罪,这笔借款在他和张先生二人之间产生,属于恶意串通,二人行为构成诈骗。一审法院则认定张先生与华夏学院昌平校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无法确定借款的实际金额,故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欠条和还款计划是否有效以及华夏学院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经法庭鉴定等证据,法院确认了欠条的真实性,并认为主张二人串通缺乏事实依据。另外,法院认为,石连军是学院董事,善意第三人基于其身份的信任,因此和学院有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借贷的数额应以欠条、还款计划载明为准。因此北京市一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华夏学院偿还张先生本金360万元及利息。
因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二审判决结果,华夏学院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经审理于日前做出判决,维持了二审判决结果。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白馗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