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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原标题:广州海珠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正义网广州2月3日电(记者钟亚雅 通讯员郑高妍)近日,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提起的海珠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珠区法院第十法庭一审宣判。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海珠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同时判令三被告共计赔偿177.6475万元并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或者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被告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切实认识到污染环境酿成的严重违法犯罪后果,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环境公益严重受损

从2012年6月开始,唐某某从黄某某处租得广州市海珠区某大院的厂房开设五金加工厂,后自建五个除油除锈清洗池并聘请杨某某操作除油除锈工艺,对五金半成品来料进行除油除锈加工。在生产过程中,将除油除锈池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至厂外流入外环境。黄某某在明知该厂没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的情况下,对该厂污染环境的行为放任不管,直至2018年4月被广州市海珠区环保局查获。经广州市海珠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私设暗管排放的废水中含有铜、锌、镍3种重金属且锌的排放浓度为37. 7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的11. 6倍。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该厂非法排放废水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177.6475万元。

及时介入全面履职,“四驾马车”合力攻坚

案发后,海珠区院民行科、侦监科检察官提前介入环保、公安勘查现场,并针对是否构成犯罪、能否提起公益诉讼、证据固定与收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事项给出初步意见。环保部门依法对五金加工厂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完成侦查活动后将案件移送海珠区院。公诉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三人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遂以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海珠区法院移送起诉。

2018年9月10日,该院按照规定针对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三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检察日报》上发布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鉴于公告期满后无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8年12月17日,该院向海珠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三人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用177.6475万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多方支持精心“试水”,胜诉判决彰显效果

本案系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海珠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时,海珠区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官分别代表国家公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和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围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最后公益诉讼检察官还当庭开展情真意切的法制教育,再次提醒三被告要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庭审过程持续了3小时,效果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未采取任何防污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除油除锈池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至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三被告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在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结合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时间等因素做适当区分。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予以采信,认定本案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合计177.6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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