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酒店20死火灾20人被追刑责 副市长被建议处分
新京报讯(记者 康佳 袁静伟)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1月31日发布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哈尔滨北龙汤泉酒店“8·25”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内包含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其中,对北龙汤泉酒店实际控制人李艳滨、北龙汤泉酒店法定代表人张伟平、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张成祥、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郭克明、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浦执法大队负责人李新兴、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大队长杨丹等20人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建议给予哈尔滨市委常委、松北区区委书记高大伟,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王沿民,哈尔滨市双城区委书记李洪铭等20人党纪、政务处分。
调查报告还显示,给予北汤泉酒店、燕达宾馆、吉林建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同的行政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艳滨,女,北龙汤泉酒店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燕达宾馆董事长、总经理。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仍然继续营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4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伟平,男,北龙汤泉酒店法定代表人,负责酒店运营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给予其175079元罚款,且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王冠林,男,北龙汤泉酒店原法定代表人,明知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催告拒不组织整改,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程兴伟,男,北龙汤泉酒店一级总监,分管保安部、工程部,工作严重不负责,对酒店消防设施管理、检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吕永胜,男,北龙汤泉酒店事故发生当日值班消控员,事故发生前夜查时,发现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敞开状态,但未采取任何措施,起火后烟气迅速渗入客房走廊和房间,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9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磊,女,北龙汤泉酒店三层客房领班,事故发生前,使用灭火器箱将E区三层常闭式防火门挡住,使其处于敞开状态,且未及时关闭,导致火灾发生时有毒烟气通过防火门快速扩散,对事故灾害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张清伟,男,燕达宾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联络和事发建筑违建部分施工工作。明知北龙汤泉酒店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催告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成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未告知北龙汤泉酒店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刘刚,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巡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2011年5月至2018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对北龙汤泉酒店无消防检查合格证营业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王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郭克明,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2013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监察室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办理北龙汤泉酒店《特种行业许可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在北龙汤泉酒店申报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实际经营使用面积不符,未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保证书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致使北龙汤泉酒店持该证长期违法经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李新兴,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浦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认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有效制止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行为,致使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韩洪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1年10月至2016年6月任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局长。未履行法定职责,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在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北龙汤泉酒店的违法建筑在未取得任何部门审核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陈忠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太阳岛风景区防火监督工作以来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魏欣,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协助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李俊萱,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负责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责令北龙汤泉酒店停产停业、罚款、临时查封后,未再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罚代管,未严格执行临时查封、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任职期间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张洪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副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状况了解不到位,未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2018年9月23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杨丹,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大队长。任职期间玩忽职守,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工作部署不到位,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致使火灾隐患长期未消除,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赵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进行评估就租赁给燕达宾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黄敬国,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未进行评估的太阳岛风景区平原街42栋(无街牌号)的房产租赁给燕达宾馆的行为进行监管,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张晓雨,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2012年9月至2016年6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片民警,违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刘帅彤,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协助负责太阳岛辖区防火监督工作,未按法定职责对北龙汤泉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辛旭东,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防火监督参谋兼任法制员。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兼任大队法制员,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执法不规范。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孙海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双城消防大队。2017年3月借调到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法制科工作,对北龙汤泉酒店行政处罚卷宗审核不认真,未正确履职。建议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纪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胡丽丽,女,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钟立伟,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丁继洪,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协调科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梁辉,女,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孙显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副局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发现和排除北龙汤泉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靳久峰,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安监局安全监管科科长。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相应调整,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房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调度处处长。不了解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张喜楠,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松祥执法大队执法协管员,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协管员,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不了解,协助督促整改违法建设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刘洋,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万宝街道办事处执法大队负责人。2014年2月至2017年5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指挥督查科科长,未发现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问题,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督查、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徐湛,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机动大队负责人(正科级)。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执法大队负责人,未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深入调查,工作不认真,未正确履行巡查、监管责任,未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出拆除意见,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照副主任科员安排工作。
曲学岷,男,中国民主同盟会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副处级),分管太阳岛执法大队。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未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深入了解,督促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按主任科员安排工作。
刘继祥,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总工会主席(正处级),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任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期间,对太阳岛执法大队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按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李威,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监委主任。2011年9月至2016年11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常委,2013年8月至2016年8月分管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对燕达宾馆违法建设情况不了解,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洪铭,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双城区委书记。2013年4月至2016年9月任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沿民,男,中共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17年5月兼任太阳岛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其在分管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期间,对太阳岛风景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有效履职情况缺乏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高大伟,男,中共党员,2018年1月至今任哈尔滨市委常委、松北区区委书记。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其在任松北区政府区长期间,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消防安全隐患排除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组织处理人员
杨忻璐,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户政科民警。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管片民警,未按规定将北龙汤泉酒店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书面移交消防机构,未正确履职,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程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太阳岛派出所代理副所长。未按规定将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书面移交消防机构,未正确履职,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于洋,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境综合整治处处长。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期间,对松北区行政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指导不力,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负责指导工作时间较短,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唐红斌,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安监局局长、松北区安委办主任。对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情节轻微,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孙钊,男,中共党员,哈尔滨市松北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分管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对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查处燕达宾馆违法建设工作疏于监督、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分管时间较短,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新京报记者 康佳 袁静伟编辑 张太凌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