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为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内容保持一致,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bzdjzc2016@sai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日。
附件:1。《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订《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31日
[附]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制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中奖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三)对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
(四)不按承诺兑现奖品、奖金;
(五)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及时明示各类奖项兑奖情况。
(六)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第四条 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第六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最高奖奖金超过五万元;
(三)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奖奖金总额超过五万元;
(四)以竞技比赛、智力竞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获奖者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五)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非现金形式作为奖励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
(六)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七)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第八条 有奖销售活动中奖品或者赠品为非现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计算其金额。
第九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为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的,应依照本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予以规范。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为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内容保持一致,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与新修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条款做了大幅修改,删除了相关条款,并提高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的限制数额。《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19号)与新法内容不一致。修订《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有效指导和规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
修定《规定》,能有效指导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规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发挥监管作用。
二、修订过程
在《规定》修订过程中,参照了有关司法判决文书、国家工商总局的有效答复、有关省(市)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条例、办法以及相关学术调研意见。在江苏、青岛、北京多次召开部分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规章研讨会和专家讨论会,形成初稿,又分别征求了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形成了讨论稿。2019年1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竞争法专家座谈会,对讨论稿进行了研讨。针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合理建议,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从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着眼于对有奖销售的禁止性情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禁止行为做了详细规定。《规定》经过修订,名称改为《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条款内容四条,新增条款内容五条、删除条款内容两条,共计十三条,现将有关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主要包括:
(一)对有奖销售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规定》根据执法实践和司法判例,列举了目前经营者在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中存在的禁止性行为。特别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违反法定最高限额行为进行的单独列举,目的是指导执法人员的执法实践,明确《反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的立法精神,预防经营者采取巨奖抽奖销售而激发消费者的博彩心理,导致消费者非理性消费,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最高奖限额的表现形式做了明确规定
特别规定了“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非现金形式作为奖励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即明确以物品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来衡量最高奖金额。既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使用权当期的价值,以确定最高奖金额,同时预防经营者故意标低价格,规避有奖销售最高奖限额规定。
(三)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附赠式有奖销售中有奖销售的经营者是要附带地向所有购买其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经营者应该对赠品的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规定》对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或者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做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对网络有奖销售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为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等,在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上搞有奖竞猜转发抽奖、下载移动客户端赠送彩票抽奖等活动,或者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的,按照有奖销售相关规定进行规制。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