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疑罪从挂”长达22年河南张玉玺改判无罪
名词解释
所谓“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疑罪从挂导致案件久拖未果,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典型案例
陕西省汉中市乡民祝培军因涉嫌投毒杀人,于2003年11月被汉中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2004年6月,陕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后7年,此案一直未开庭审理,直至2012年8月12日汉中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祝培军才被释放。该案之所以被拖延七年,原因是一直在补充证据。而法院之所以迟迟不判,是因为判有罪证据不足,判无罪又担心受害者情绪反弹。
祝培军案一“挂”就是七年,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还严重超出了法定的审理时限,导致了对祝培军超期羁押的严重后果。汉中市中院的这种做法,已经不单单是诉讼理念落后、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而是严重违法行为。
河南张玉玺故意伤害案1月29日上午在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记者从张玉玺辩护律师郑晓静处获悉,庭审于下午1时左右结束。在经历了一个半小时的合议庭评议后,夏邑县法院当庭宣判张玉玺无罪,张玉玺终于摆脱了18年的“嫌疑人”身份。
1月29日晚,夏邑县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该案被长期搁置,作为审判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处理相关责任人。
邻里纠纷,被判故意伤害
1992年7月3日,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张庄村村民张玉玺与邻居张公社在麦场边发生口角厮打,随后引发家族成员参与群架,张公社用铁叉扎了张玉玺左大腿,张玉玺堂弟张叶看到后用木棍敲向张公社头部。张玉玺说,距离他们二三十米处,其堂弟张胜利将张公社父亲张超明打昏在地,随后,张超明经抢救无效身亡。
当天下午1点多,张玉玺被传唤到派出所。张玉玺称,在审讯中他遭遇刑讯逼供,当时招认打了张超明。
1997年5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玉玺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他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997年10月18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玉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真凶归案,取保候审18年
在张玉玺案发回重审前6天,即1997年10月12日,张胜利和张叶在浙江海宁被公安机关抓获。2001年7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对张胜利、张叶故意伤害案一并判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张胜利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叶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张胜利持木棍猛击张公社之父张超明的头部、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叶持木棍将张公社头打伤后,开支医药费3800元。”判决书显示,张超明妻子亦称是张胜利用木棍打了张超明的头部。
2001年9月11日,夏邑县公安局对张玉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张玉玺表示,他没有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只是看守所给了一份释放证明,上面写着“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之后近二十年里,张玉玺和妻子到海南打工,供养孩子上学。2015年,他回到郑州,陆续找了几位律师帮自己伸冤,都没有结果。
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挂”案
张玉玺的辩护律师徐昕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夏邑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理并宣判。案件从1997年10月发回重审到2018年已经21年,法院已严重超过审理期限。徐昕表示,真凶归案17年之后,夏邑法院仍不开庭,既未判决有罪,也未宣告无罪,“可以说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挂’案件。”
根据夏邑县检察院1996年12月12日出具的起诉书,张玉玺损害他人身体,并造成死亡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记者了解到,本次开庭,检方并未更换起诉书,仍以相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起诉。
郑晓静律师介绍,2001年“真凶”张胜利案两级法院生效判决书已证实,故意伤害张超明并致其死亡的行为人系张胜利,而非张玉玺,“这个疑点是不证自明的,无罪理由很充分。”
1月29日晚,夏邑县法院官方网站发布情况说明称,该案被长期搁置,作为审判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将深刻汲取教训,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