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高一部”年前祭出大招,事关每个人的“钱袋子”!
1月30日上午,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重要文件——《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和规定。
发布会上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多发,涉案金额攀升,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①大要案件多发。
②新兴领域成为重灾区。
③欺骗性强。
④裹挟群众众多,损失巨大。
政法机关年前祭出大招,意义深远——
严查披着时代外衣的时代蛀虫
“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
今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强调:
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这份最新出台的《意见》,正是紧扣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这条政法工作主线。
而非法集资所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一般犯罪,掏空老百姓的钱袋子,毋庸置疑是时代最大的蛀虫之一。
一组令人惊愕的数字是: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一些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甚至上百亿元。
时代的蛀虫,一定披着时代的外衣。
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是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一个新态势。据统计,仅2017年通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就已达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总数的20%以上。
有的歪曲“金融创新”等新理论,冒充“网络借贷”;有的伙同不法公司编造项目标的,用虚假软件虚构资金往来……
“钱袋子”破了,从破洞里持续流失的不只是老百姓的血汗钱,更是老百姓的安全感,以及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任。
因此,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必须斩钉截铁、一打到底!
专业的问题,给出权威的答案
经济环境的新发展向政法机关提出了新的问题:
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边界在哪里?怎样才能最有力地为受害人挽回损失?单位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应该打击到哪一层级?
这些问题,不只保护财产安全,也同样事关创新活力,它们决定着政法机关能否在新形势下,履行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这个首要使命。
司法实践的困惑,需要用法治手段解决。《意见》对于这些关键问题给出了权威回应,专门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非法性”认定等重大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专门规定明晰了刑事责任,在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同时强化了追责专业性。
尤其在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意见》指出:
①明确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即应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②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明确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认定因素,要求办案机关全面查清涉案单位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③明确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吸收资金方式等综合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④明确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定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⑤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等。
据此,P2P网贷仅能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如果其有从事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即具有了“非法性”,在其他要件符合时,就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既要有先手,也要有高招
除了有决心,政法机关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
非法集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深远的,打击犯罪相对简单,但此后的资产返还、教育疏导、稳定受害者情绪等工作更加艰巨。如果处理不好,非法集资的“次生灾害”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巨大风险。
这个风险,被习总书记“点过名”,他指出:
对涉众型经济案件受损群体,要坚持把防范打击犯罪同化解风险、维护稳定统筹起来,做好控赃控人、资产返还、教育疏导等工作。
此前,围绕非法集资犯罪,有关机关发布过意见,也出台过司法解释,但在维护受害人权益、财物追缴等方面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此次新出台的意见,专门规定了涉案财物的追缴程序、公检法各家的职能分工和衔接,其中对于赃款返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权利保护上,意见明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
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这清晰无比的告诉所有人,被害人的权利一定会被严格保护,该退还的,会严格依法依照程序优先退还给当事人,即便不足全额退还,也会按照比例,实现相对公平;合理合法的意见建议,集资参与人有畅通的表达渠道和程序保护,而通过聚、集、闹的方式“多分点,多拿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场“百团大战”,需要包括政法机关在内的各领域综合治理。这场战役的最终胜利,离不开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
说到底,犯罪分子的手段固然花样翻新,但最终还是利用了受害者的贪利心理。在“高回报、保本金、低门槛”的光鲜诱惑前,如果我们能够保持必要的谨慎与定力,再狡猾的骗局也只能碰壁。
而今有了法律的利剑,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就有了主心骨、定盘星,就能在各种风险挑战面前从容不迫、众志成城。
在世界未有之大变局,在事关国家安全、人民幸福的金融风险面前,才能“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
责任编辑: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