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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醉驾致人亡量刑为何酌定从轻 两个细节引关注

原标题:央视调查:工商局干部醉驾致人亡免刑罚 内情曝光

央视网消息:1月25日,甘肃省陇西县纪委监委对外通报了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通报公布后,立即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原来,就在这11起案例中,有一起2017年醉驾致人死亡的案例,醉驾撞人的是当地工商局,也就是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名干部。然而,经过法院的审理,这名工商局的干部虽然被判犯交通肇事罪,但是却被免予刑事处罚,这样的判决超出了很多人的常识判断。在最近几年执法部门不断加大对醉驾处罚的背景下,陇西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否过轻?又是否和这名司机的公职身份有关呢?来看记者的调查。

这是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记录的一段事发经过,根据判决书最后认定的事实,2017年9月4日早上4点47分左右,司机毛志尧醉酒驾驶小型轿车,在行驶到陇西县恒力大厦附近路段时,将正在城区道路上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宋某碰撞,并导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司机毛志尧拨打110电话报警。

民警:“当时我们来到第一现场的时候,现场这就是咱们航行过程中扫帚,扫马路那个扫帚,马路对面有一只鞋子,然后我们在这个树杈里面发生了受害人,当时受害人就在这个树杈里边,然后那个嫌疑车辆,在前方箭头那个位置,然后当时我们配合120的工作人员,然后就是被这个受害者进行了检查,然后受害人已经没了生命体征,然后我们配合120工作人员将受害人抬上救护车。”

经过调查,交警部门确认,肇事司机毛志尧当时是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职人员,目前,机构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而被害人宋某为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另外,经过鉴定,事发时毛志尧车速为51到55公里每小时,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属于超速行驶,同时,毛志尧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15mg/100ml,为醉酒驾驶。

随后,毛志尧被刑事拘留,陇西县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向陇西县检察院对毛志尧提请批捕。检察院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陈元瑞:“它是9月12日咱们受理的,移送的案由是危险驾驶罪。咱们在审查案子的时候,发现他是醉酒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但是它的案卷当中,当时没有提供这些交通肇事罪主要的证据材料,主要是没有事故认定书。”然而,陇西县公安局并没有补充侦查后以交通肇事罪再次提请批捕,而是对毛志尧采取了取保候审。

经过调查,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毛志尧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无责任。随后,陇西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到陇西县检察院,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原文武:“被告人毛志尧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80万的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恳请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毛志尧的刑事责任,当时被告人毛志尧认罪悔罪,结合这些,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陇西县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需要向上级检察院也就是定西市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原文武:“然后我们按照规定,报我们的上级院市院备查,市院作批复,认为我们的不起诉不当,指定我们起诉。”

罪名为何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017年12月14日,陇西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陇西县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陇西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罪名,法院认为,被告人毛志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量刑,法院认为,毛志尧有自首情节、并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这两项都是从轻情节,综合考量后对毛志尧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规定,这个对被告人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还有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个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是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这个中间的标准谁来拿捏呢?”

庭长:“这个事实上就是由案件的整个,被告人的犯罪的一些事实,个案都不一样,所以这是由被告人的,就是由具体的犯罪事实还有情节及悔罪表现来确定的,所以在这个地方,我是没法表述,就是因为每个案件的情况,就是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悔罪表现不一样的情况下,他是从多个方面来综合认定的,所以说不是说哪一点能确定他的刑期究竟是多少。”

其中,法官还着重强调了,被害人在谅解书中的内容。

法官:“在赔偿基础上,被害人的家属要求就是他这个谅解书上面写的是恳求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被告人他在尽最大限度地赔偿,对他犯罪行为做出赔偿,被害人家属就是根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谅解。”

除了这些从轻情节,判决书上并没有显示有什么从重情节,然而,根据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毛志尧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8.15mg/100ml,相对于构成醉驾的标准80mg/100ml,已经远远超过,达到标准的3倍以上。同时,案发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而毛志尧的车速经鉴定为51到55公里每小时,属于超速20%行驶,而且,当时的导航也有提示路段限速。

那么,醉驾、超速这两个情节对于这起案件来说,是否属于从重情节呢?法官认为,这两个情节已经在公安认定事故责任时做了评价,在量刑时就不再重复评价。

办案检察官认为,罪名选择交通肇事罪时,已经是对醉驾和超速这两个情节做了评价,所以确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不会再对这两个情节重复评价。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原文武:“这案子不存在加重情节。(那他醉驾不属于加重吗?)醉驾是交通肇事罪,这人死亡了,没有说醉驾必须加重情节,它是一个构罪标准,这人重伤以上,他是饮酒、无证,这才是他的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而不是加重情节。(那就是在您看来,您觉得致一人死亡,他喝不喝酒,对交通肇事罪是没有什么影响的是吗?)从这个《刑法》条款理解来说,主要看后果。(主要看后果,就是只要是一人死亡了,我不管这一个人,肇事者有没有去喝这个酒,是没有影响的是吧?)这个《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那对于您来说呢?您做判断,或者根据你的经验去做判断,因为您来做这个案子,那您觉得喝这个酒有影响吗?)影响不大,基本上没影响。”

量刑为何酌定从轻 两个细节引关注

除了在判决书中体现出来的这些情节,在对案件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了还有两个细节,可能会影响量刑。

第一个细节是关于事发前毛志尧的行踪。在采访中,主审法官认为,这是一个酌定从轻的情节,是当时他们予以考虑的。

法官:“就是这个被告人当天他这个喝完酒以后,回家的时候,他妻子生病了,他这个到医院里面送他妻子去住院的时候,在半夜的时候,他天冷就回家准备拿衣服的时候,驾驶别人的车在凌晨四点的时候,四时许的时候发生了事故。从这个主观恶意上来讲,这点上,他的主观恶意相对来讲是小的,他也不是说驾车出去,喝了酒以后,四处乱逛或者等等这些情况,他是有区别的。”

在采访中,法官和检察官均提到,这个细节说明毛志尧的行为情有可原,所以可以成为酌定从轻的一个情节。然而,毛志尧的供述,和法官的描述并不完全一致。

毛志尧的供述显示,2017年9月3日晚上七点,他和家人朋友去喝酒,九点回到家里,十一点多的时候妻子突然生病,毛志尧赶紧拦出租车送妻子就医。随后,亲戚王某开车过来帮忙。第二天,也就是9月4日凌晨4时,毛志尧觉得冷,想回家取衣服,于是在熟睡的王某身上拿到车钥匙,驾车回家,此时,王某在车后座睡觉。

此时离妻子生病就医已经过去五个小时,毛志尧自己醉驾开车回家取衣服,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紧迫性?这样的情节是否对量刑有影响呢?另外,王某在后座睡觉,一直到出了事故才醒,毛志尧驾车时,是否考虑了乘客王某的安全性问题呢?这样的情节又是否会影响量刑呢?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原文武:“法律没有这个规定。(对啊,为什么您会想到从轻呢?)我们想到从轻,是结合整个案件来说的。”

第二个细节,则来源于行车记录仪画面。记录仪显示,在毛志尧驾车撞人之前,还和另外两名环卫工擦肩而过。

行车记录仪显示,2017年9月4日4时47分09秒,毛志尧开车和第一名环卫工擦肩而过,27秒时,经过第二名环卫工,33秒时撞到第三名环卫工。在发现第一名环卫工后,毛志尧并未产生警惕,予以减速,而是继续超速行驶,而就在一分钟之前,导航才提示过路段限速。这样的情节是否对量刑有影响呢?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原文武:“当时看了这个,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楚了,因为这个案子已经一年多了。”

网友质疑 判处免刑罚是“为保公职”

这起事件受到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毛志尧是当地原工商局的一名公职人员,那么这份判决是否掺杂了这些因素呢?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时任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这个事情发生以后,他也第一时间向他们分局汇报了这个事情,就说他已经出了一个车祸,我们的意见就是按照法律程序,当时第一时间,我们就说按法律程序走,我们就一直等法院的这个判决,判决下来是一直到2018年的3月份,3月份以后,我们就按照组织程序进行了处理。”

2018年3月2日法院判决,25天后,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及政务降级处分,依然在原工商局工作。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陇西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恰恰是,判处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有网友就此评论称,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就是为了保住公职。”

对于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是否为了保住公职这点疑问,法官并未正面回应,检察官则在采访中提到,考虑过这个因素。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原文武:“原因是如果判刑的话,毛志尧肯定会丢工作,丢工作的话,他的家庭生活肯定会受影响,在情与法的角度来说,既要考虑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要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虽然没有这个法律依据,但是还是要考虑。”

2018年12月,处罚决定有了一丝变化。

陇西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杜武斌:“在今年以后,省纪委还有市纪委对这起案子,在评查的过程当中,感觉到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不太匹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他的政务处分又做了重新的决定,把他以前的政务降级变为政务撤职处分。”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目前,毛志尧仍在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时任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他就是在我们一个文峰工商分局,他平时也就是市场监管。”

法学专家:量刑要先确定基准刑

这起案件曝光后,很多人对醉驾撞死人这样的一个犯罪行为,却免予刑事处罚,表示难以理解。有人提出质疑,自首和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两项情节,有那么大的作用吗?可以让量刑降到免予刑事处罚吗?同时,醉驾、超速,这些不应该作为从重情节吗?针对这些质疑,我们也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彭新林和中国社科院教授熊秋红。

彭新林教授介绍,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的步骤是先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也就是最后的判决结果。

那么,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罪基准刑应该怎么确定呢?这份量刑指导意见中就对交通肇事罪作了详细规定。

彭新林教授:“比如说致一人死亡的这种交通肇事罪,就是量刑起点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呢,它还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根据你这个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它的这个性质,然后致他人伤亡的这种情况和它的情节来在这个良性起点的基础之上再来确定他的基准刑,那么基准刑确定之后,我们的法官呢,就可能要综合考虑全案的一些从宽的情节和从重的情节。每一个情节它的对基准刑的这个调节幅度,这个指导意见也有规定,有的可能是调节10%,有的可能调节30%等等,那么意向的这种有从重的,也有从宽的这种情节,它可能就是通过折抵的方法,通过折抵的方法得出最后的一个宣告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和谅解协议的减刑幅度都是有法可依的。

彭新林教授:“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那么自首最大的轻处幅度就是40%,然后就这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这种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这种谅解协议的情况底下,那么最高的轻处幅度也可以达到40%。”

彭新林教授认为,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自首和谅解协议这两项情节,显然无法将本案的量刑降到免予刑事处罚。

彭新林教授:“就是我刚才说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一般情况底下,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你哪怕你自首,你选择减轻处罚,它也不是免除处罚啊,那你拘役下面还有一个刑种,就是管制,你减轻处罚也是管制,也不是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彭新林教授还提到,刑罚裁量不会以被害方家属的态度为转移。

彭新林教授:“它这个被害方的家属的态度,出局这个谅解书,它真的是一个重要的从宽情节,当然是法律上是在刑法裁量的时候是应当考虑的,但是,我想强调的是,我们的刑法裁量肯定不是以被害方家属的态度为转移的,我们刑法量刑的这个根据还是应该以他这个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绝对刑罚的轻重。”

对于醉驾和超速是否是从重情节,彭新林教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醉驾应该是从重情节。

彭新林教授:“按照我们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最后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说是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那么只要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他如果不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就是只是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后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那是必须是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说是三人以上重伤等情形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底下,它的入对门槛相对要低一些,其实也就体现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个危险驾驶行为的一个从严的评价。”

彭新林教授提到,对于和交通肇事罪同属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危险驾驶罪,还对醉驾有着更加明确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要依照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而本案中毛志尧的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超过这个标准。

彭新林教授:“因为这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它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醉酒驾驶机动车呢,它不一样要造成这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它就具有对这种公共安全,对这种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生财产安全带来最大危险的这么一个社会危险性,所以呢,在立法上,对这种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的这种行为,予以从严的评价我觉得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另外,彭新林教授认为,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是很严格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犯罪情节轻微,一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

彭新林教授:“免予刑事处罚它是有特定条件的,就是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就这个案件来看的话,它既有醉驾,而且还超速,导致一人伤亡的结果,那么在这种情况底下,我觉得认定他是犯罪轻微还是比较勉强的,因为我们讲的犯罪情节轻微就是指你这个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均比较轻微才能认定它是犯罪情节轻微,所谓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就是说我们不给予它刑事处罚,也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因为这个行为人他认罪悔罪,不需要动用刑罚也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这才叫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本案的案情来看的话,我认为毛某的行为还不适宜认定为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对于本案量刑是否适当,中国社科院教授熊秋红认为,还可以从类案同判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

熊秋红教授:“当然就是这个案子量刑是否适当,我们也要看就是司法事件中,就是有没有类似的这种情形,因为我们要遵循一个原则叫类案同判,叫相似的案件做相似的处理,但是目前从司法事件中的情况来看,你在想就是说只要发生醉驾都很难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这种量刑,那么的话,这个案子对吧,他还加上了其他的后果,所以的话就可能量刑的确是有点偏轻了对吧,事件中就是类似的案件也很难我们也很难看到就是听到,就是说曾经做过类似的处理。”

彭新林教授也认为,这份判决明显偏轻,让人很难感受到公平正义。

彭新林教授:“这个案件呢,针对这种情况,因为假定他没有导致这种严重的交通事故,就是严重醉酒,像他是严重醉酒的情况下,然后他也是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按照这个《刑法》第113条之一的规定,是应当判处拘役刑的,而不是免予刑事处罚,你在既有危险驾驶,严重醉酒的情况底下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而且还导致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致一人死亡的结果,两者都具备的情况底下,你的刑罚还是免处刑事处罚。这确实很难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很难体现这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也是我们广大网友和社会公众比较关注和关心这个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案件引发舆论关注以后,陇西县法院抽调法官组成评查组,目前正在对该案评查之中。

彭新林教授:“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是应当高度重视这种舆论监督,通过一个评查,或者说是一个审查活动,真正让这种热点案件成为一堂法制的公开课,把这个案件的这个社会意义,它的这种,我们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这种法制的精神应当传达出来,然后就是说最好的实现这种案件这种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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