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商投资法二审 委员关注“地方政府如何制定促进政策”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稿,其中有关地方政府的投资促进条款引起部分委员的关注。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委员李飞跃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外商投资方面地方性法规”。
“草案的规定只讲了地方政府,没讲地方人大,我认为作出这样一个规定很有必要”,李飞跃解释说,“一是可以有效推动地方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逐步向科学化、法治化方向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逐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靠会议纪要、靠红头文件、靠白皮文件管理包括外商投资在内的经济活动的现象,逐步实现招商和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方向转变。二是有助于解决有些委员普遍担心的地方乱出政策、违规承诺等乱象。靠法律法规比靠政策更有利于创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尽可能地减少一事一议、超国民待遇、承诺不兑现等不规范行为,这样既可调动积极性,又能防止随意性。三是便于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对国家出台的上位法进行细化、具体化,解决好法律实施‘最后一公里问题’,更好地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委员杜黎明认为,草案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这里只提到促进政策,我认为还不够,还应该增加便利化的规定。投资促进强调的是采取激励措施以增加投资,而投资便利化是强调简便手续以便利投资。投资便利化是当前我国国内投资政策改革的工作重点和突破方向”,他建议增加便利化的表述,将“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修改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员张毅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要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表明我们的积极态度和对外商投资者的尊重,体现改革开放大门越开越大,对外商投资者的政策措施越来越优惠。”
委员冯忠华认为,“‘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表述应该再斟酌,或者说这是多余的,因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仅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它的行为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吕银玲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