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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水利大驻虫”受贿22万元被判刑

原标题:兴业县“水利大驻虫”受贿22万元被判刑

水利兴则天下定,中央对水利事业的重视前所未有。近年来,兴业县年均完成水利项目投资高达2亿多元。然而,由于水利工程专业性强,在立项、实施、监督、管理、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基本上都在系统内完成,制约机制的不科学让水利系统成为了腐败案件的重灾区,并且呈现出了小官大贪、“前腐后继”、项目“返点”现象普遍等显著特点。

兴业县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梁某昭在水利工程项目中频频“渔利”就充分体现出了这三个特征。近日,陆川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梁某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梁某昭退出的赃款2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监委调查挖出“蛀虫”

2018年8月,玉林市监察委员调查兴业县原副局长唐某某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发现了意外的线索。

“有一天,兴业县水利局原党组书记梁某昭联系我,说他打算装修房子,需要20万元,是否让广西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帮忙出这笔钱。我当时说先问问再说。后来,我就联系了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根据这一线索,玉林市监委迅速开展调查,于9月4日对梁某昭采取留置措施。第二天,梁某昭如实供述了其收受杨某某20万元感谢费的犯罪经过,并主动交代了其于2013年12月收受范某某2万元感谢费的犯罪事实。

关系交织“前腐后继”

梁某昭,男,58岁,空军某通信团转业干部,历任玉林市北市镇镇长、兴业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兴业县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兼)等职务。案发时,任兴业县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

与梁某昭关系非同一般的有“老领导”梁某荣、“老同事”杨某芬。其中,梁某荣系广西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任兴业县水利局局长,1999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杨某芬系该公司的玉林分公司负责人,曾于1998年至2010年在兴业县水利局工作。两公司主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三人往来密切,多次出入饭局,联络感情。梁某荣指示杨某芬“梁书记有什么困难,你要多多关心”。

2013年11月,该公司中标兴业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兴业县水利局下属单位)的兴业县2014-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工程设计项目(含7个子项目),并交由其玉林分公司杨某芬组织实施。梁某昭在调离兴业县水利局前,对该分公司给予“关照”,在拨款申请书上签字“同意”。2014年11月,该分公司完成项目设计后,顺利获得拨付款1341 700元。

私欲膨胀2次受贿

2014年9月,梁某昭被调动到兴业县交通运输局工作。对自己“关照”过公司的这段过往,梁某昭念念不忘。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心中有数”的杨某芬把一箱苹果送到了时任兴业县水利局副局长的唐某东家里,并电话告知梁某昭有空去拿。当晚,心照不宣的梁某昭领取了这箱苹果。然而箱子却没有苹果,里面赫然是20扎万元现金。

除了关照大项目,对小小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梁某昭也同样“关怀备至”。2013年12月,范某谋中标松木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后,为在项目施工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梁书记”的关照,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玉林市清湾江附近送了现金2万元给梁某昭。梁某昭在调离兴业县水利局前,对范某谋工程进度款的申请签字同意上报。

综上,梁某昭两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昭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退出全部赃款,通过家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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