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义 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既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担当尽责,又要以铁纪建铁军,做到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2018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新征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做到正人先正己的现实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的同时,高度重视压实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履职方式、自身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先后提出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指出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要求,强调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严格依纪依法,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格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权力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由中央纪委定制度、立规矩,上升为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范,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高度自觉。实践表明,《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也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明方向,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反腐败斗争还没有取得彻底胜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任务艰巨而繁重。在这个大背景下,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和效力,更是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必将极大地激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巩固党的团结一致,保证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实现,是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最根本的使命和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规则》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专章规定领导体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专章规定监督检查,强调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就是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明确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规定党内监督情况专题会议、信访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制度,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体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求,推动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就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规则》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规则》还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委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重大责任,必须不断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扎紧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制度笼子,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规则》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在线索处置环节,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谈话函询之前要严格审批,谈话内容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在初步核实环节,规定经严格审批启动初步核实程序,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核,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强调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审理和复议复查相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提高自身免疫力。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选择了这份事业,就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党的十九大之后,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开展“一案双查”,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规则》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比如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