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醉驾入刑争议引发各方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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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观点上,意见出现了差异,争论将长期持续
危险驾驶罪已一跃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罪名,并且遥遥领先于第三位的故意伤害罪。在有些地区,危险驾驶罪甚至是当地第一大罪名
在实践中,对于醉驾案件能否适用缓刑以及如何适用,各地的态度和操作尺度不一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甘肃省陇西县工商局官员毛志尧一年多前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可能会在这个春节前后出现逆转。
一年多前的秋天,毛志尧醉酒驾车将路上打扫卫生的一名环卫工人撞死,后来法院因其自首和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判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此事在1月25日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一批官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时曝光于公众视野,引发轩然大波。
事实上,醉驾入刑近八年来,对于这一行为的定罪量刑尺度把握,从来都没有得以在实践中统一,而对于立法者、不少学者近年来不断提出的定罪“松绑”、量刑轻刑化改革呼声,也一直与社会上的广泛民意存在差异,在涉及官员、公众人物等群体时,尤其舆论喧嚣。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驾治理确实成效显著,但各地查处酒驾之数,仍存在居高难下之势,个中原因,也难执一而论,解决之策,仍待多措并举。
醉驾入刑效果初现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于刑法第133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位列其中,即俗称的醉驾入刑,并于当年5月开始施行。
“根据当时的统计数据,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很多与饮酒后驾车有关,为遏制这种行为,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颜九红说。
对于醉驾入刑,学界和社会舆论基本上持正面肯定评价。
从后来披露的数据看,修法的初衷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在醉驾入刑5周年之际,公安部交管局的数据显示,5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法律实施前5年环比下降34%,其中查处醉酒驾车的案件环比下降了38%。
另一组数据则显示,醉驾入刑后至2017年4月底,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造成人员死亡和受伤数量,较醉驾入刑前的5年分别下降了8.9%,13.7%和17.8%。
公开资料并未显示近两年全国查处的酒驾数量,但从一些地方的通报来看,2018年,交管部门查处的酒驾案件绝对数量在增加,有些地方增幅较大,超过了五分之一。
某地省会的交警告诉记者,这是警方加大查处力度的成果,并且由于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数量也不断增加,实际上酒驾人在机动车驾驶员中的比例实际上仍是下降的。
在这种形势下,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虽然醉酒驾驶机动车只是危险驾驶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但实践中它却几乎占据该罪九成以上的份额。以2017年上半年公安部公布的数据为例,交管部门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10万起,其中醉酒驾驶案件就有9.9万起,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占危险驾驶案件所涉驾驶人数量的99%。
颜九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近两年全国法院普通一审刑事案件的罪名类型统计来看,危险驾驶罪已一跃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罪名,并且遥遥领先于第三位的故意伤害罪。在有些地区,危险驾驶罪甚至是当地第一大罪名。
入刑会有松动吗
这些年来,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讨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虽然每次都会引起舆论的波澜。
最近的一次,是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重申了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对醉驾免罪的规定。
其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实际上是与此前最高法院两位领导在不同场合的表态相吻合。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
此外,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在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透露,“两高”制定司法解释时,对于什么是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论是最近这次的量刑指导意见,还是此前的表述,都被外界解读为对醉驾一律入刑的“松绑”,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事实上,这确实在理论上修正了此前实践中对醉驾定罪的一刀切作法。
2011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也公开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颜九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学界某种观点的流行和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醉驾问题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对醉酒刑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几乎唯“酒精”论,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几乎无一例外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定罪量刑。
曾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共同完成治理醉驾问题课题研究报告的苏州大学法学院学者施立栋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量刑指导意见(二)有所进步,因为在2013年的司法解释中,由于公检法之间存在着较大分歧,曾回避了这一问题。
在包括颜九红在内的一些学者看来,量刑指导意见(二)并不如外界解读的那样是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对此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存在的不良司法行政化倾向的一种及时纠正,是司法理性的回归。
“也就是说,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以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来具体认定危险是否存在以及危险程度的大小。”颜九红认为,如果司法判决的依据仅以酒精含量阈值检验为唯一标准,不去考量犯意,不去考量危险的有无,不去考量期待可能性因素,那就违背了现代刑法一贯坚持的责任主义原则。
当然,也有许多人反对在醉驾问题上适用刑法第13条,认为醉驾一律入罪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治理醉驾问题。包括检察官、学者在内的法律人有不少都公开撰文反对将刑法第13条作为醉驾免罪依据,因现行刑法对醉驾定罪并不以“情节恶劣”为要件,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旨意。
不过,法治周末记者发现,虽然量刑指导意见(二)全面推行已近两年,但无论是从裁判文书网上还是从公开报道中,至今仍未有法院判决醉驾免罪的案例,足见司法的审慎。
各地量刑尺度差异大
“从舆论反应来看,公众普遍担心,一旦在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中适用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能为特权人士逃避法律追究划开一道口子。”施立栋分析说,这不仅会造成刑法适用上的不平等,同时将削减对醉驾行为的惩罚力度。
其实,最近陇西县官员毛志尧醉驾撞死人却免予刑事处罚一事闹得沸沸扬扬,陇西县法院不得不启动对该案的专案评查,就是舆论对这种“松动”保持高度警惕的表现。
事实上,虽然对于醉驾免罪的司法态度非常谨慎,但对于醉驾的刑事处罚方面,司法实践中却极不统一。
例如,在醉酒程度相当、造成的后果都不严重的情况下,为什么有人被判拘役,有人被判缓刑,有人却免予刑事处罚?
施立栋在调研中发现,实践中法院对醉驾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处于高位运行状态。但各地的醉驾车主待遇并不一样——有统计数据表明,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到99%,而安徽、重庆、云南等地适用缓刑的比例则超过40%,部分城市甚至高达73%。
施立栋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对于醉驾案件如何适用缓刑,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对于醉驾案件能否适用缓刑以及如何适用,各地的态度和操作尺度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醉驾入刑的刑罚规制力度”。
基于危险驾驶罪这样一个轻刑罪名在实践中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不少刑法学者呼吁,中国刑法的轻刑化改革正是应当从醉驾这类轻微罪名改起。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法院虽然在量刑指导意见(二)中首次明确列举了醉驾定罪量刑的参考因素,并授权各高级法院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对于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仍然是一个泛化的标尺,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
因此,刑法学者阮齐林当时就预测,这个规定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认定问题,标准不好掌握,可能会导致选择性司法甚至司法不公,可能会破坏司法公信力,法院还是会非常谨慎,作为极意外的情况适用。
在这种存在广泛担忧的社会背影下,浙江瑞安以社会服务换取不起诉决定的突破性做法,显得意义非凡。
2017年,在瑞安的一位醉驾者在自愿完成3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后,拿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他也因此被称为国内首例醉驾免罪者。当然瑞安的这一做法也遭到了巨大的争议。
治理酒驾趋严是国际大势
颜九红解释说,在欧美主要国家已施行数十年的社区服务令,是针对轻微犯罪的一种替代监禁刑的主刑种类,这一方面,我国的相关立法尚是空白。瑞安案件符合以社区服务令替代短期监禁刑的方向。
作为醉驾入刑后被首个顶格判处6个月拘役的当事人,知名艺人高晓松后来也公开在脱口秀节目中对比了他在中美两国醉驾犯罪受到不同处罚的经历,在美国他被强制劳动了一个周末(两天),包括进山开防火带和到富人区捡树叶。
治理醉驾对于世界各国都是难题,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均对醉驾处以刑责,不过各国对醉驾的定罪标准和处罚尺度不一。
在拥有车辆最多的美国,许多州规定,醉酒驾驶入刑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醉驾同样会面临吊销驾照和获刑入狱的处罚。
此外,酒驾司机还可能遭遇其他处罚,例如,被送去停尸房,让他们参观车祸中的死难者;被送去医院当几天护士,专门照顾那些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观看一部令人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纪录片。
在新加坡,醉驾也是罚款加监禁,若因酒后驾驶导致严重车祸,造成他人死亡,则要面临鞭刑的惩罚。
在日本,酒驾实行连坐制,向酒驾者提供车辆的人、为即将开车的驾驶者提供酒水或劝酒的人,甚至是你坐在酒驾车上,都将通通受到惩罚。
近年来,各国还在加大治理酒驾的力度。
美国犹他州上个月开始实施全美最严醉驾标准,成为美国首个将入刑标准调整至50毫克/100毫升的地区
因为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飙升,近期,新加坡当局也在考虑提高罚款、延长吊销驾照期,以及加长监禁刑期,以惩罚酒驾者。
施立栋受访表示,治理酒驾,基于刑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多管齐下,例如,使用技术手段(安装酒精连锁装置,酒后驾驶人无法启动机动车)、引入经济调节机制(醉驾行为与保险费率的联系浮动机制)等。
酒文化与汽车文明的冲突
虽然治理酒驾是世界性的难题,但在中国,这个问题尤为复杂。
中国有着数千年源远流长的酒文化,向来有着“无酒不成席”之说,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亲友聚会、公务接待、职场交往等多种场合都离不开酒。长期以来,中国的餐桌上也一直伴随着劝酒环节,诸如“感情深,一口闷”“不会喝酒,前途没有”的顺口溜大部分人都不陌生。
当这样的传统遭遇迅速席卷而来的现代汽车文明时,冲突似乎变得难以避免。
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亿辆,其中汽车2.17亿辆,实际上早在2012年,我国就已实现百户居民汽车拥有率20%。
然而,作为第一批闯入汽车社会的人,我国的司机显然还处于“适应期”,进入了汽车社会,与之相适应的汽车文化、汽车文明却没有跟上,酒驾固然是表现之一,不礼让行人、乱并线塞车等也屡见不鲜。
以现代技术文明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汽车文化以及由此衍生的法律法规、价值观等,其形成也需要漫长的过程。
对于酒驾屡禁难止的原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人中,不少观点认为,社会上确实有人内心对法律不敬畏,认为只要有权有势有关系,法律执行弹性就会在他们面前出现,即使被查到也能在暗箱里搞定,免受处罚。
还有一些人包括执法者,从心底就认为喝酒开车不算什么大事,社会普遍心理对醉驾没有像对其他犯罪那样不能容忍。一位省级交管部门的官员甚至认为,醉驾入刑太严格了。因此,全社会谴责和严厉处罚酒驾意识尚未真正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