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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一个股东,外省所有股东都要来窗口签字?面对人大代表质疑,相关部门这样说

原标题:变更一个股东,外省所有股东都要来窗口签字?面对人大代表质疑,相关部门这样说

摘要:“事实上,这才是优化营商环境及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所在。”

“企业要变更一名董事,所有的董事都要去窗口,现场签字确认。有一家企业的股东在青岛,还得专程赶来。”

今天上午,参加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们围绕“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了专题审议。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上海市总商会副会长刘正东向代表们和相关部门领导提出了这个问题。

“不仅要签字,有些情况下还要举着身份证拍照。”刘正东代表发现,窗口签字的规定,导致了企业股东及董事、监事“变更难”的问题。这种要求当事人必须到窗口签字的做法,目前仍然存在:“但据我了解,本市的央企和市管国企好像就不需要。”

在去年世界银行发布的最新的《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排名第46位,比上年提高32位,其中作为该报告监测的主要城市之一,上海为之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提升城市整体营商环境水平,上海进行了多项改革,取得了可喜成就。

不过在刘正东代表看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登记便利化的空间可能将会越来越小:“企业登记受理后的办理时间不可能一味越短。而登记受理前的变相实质审查问题将进一步凸显。”他表示,商事登记受理时通过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空间急待释放。“事实上,这才是优化营商环境及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所在。”

窗口签字导致“变更难”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是文本模板导致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备案难”的问题。“某区市场监管局曾要求,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章程要求全部用他们的模板,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只能填空。对于公司法上很多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他们也不认可,只允许登记模板文件。”刘正东了解到,有关部门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方便审核。目前,外资企业已经可以上传自制文本,内资企业却还不可以。

“这属于开‘历史倒车’!” 刘正东直言,这样的做法既有悖契约自由原则,又不利于企业完善治理,更不利于自主防范投资纠纷。

他介绍,对于企业登记自主权,早已有若干文件予以明确规定。2018年3月31日,国务院在印发的《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中明确要求,要全面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保障企业登记自主权,尊重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而在此之前的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在今年本市谋求营商环境新突破中,有必要在步入商事登记制度改变的‘深水区’。”刘正东认为,在对商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除了要保障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确定经营范围、退出市场等方面的自主权,还应切实解决好上述提到的两方面难题。

针对因要求窗口签字而致股东及董监高的“变更难”问题,刘正东建议,可以通过告知的承诺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虚假信息的有关法律后果:“没必要坚持要求所有股东及董监高均至登记窗口现场签字的错误做法。”也可考虑通过引入律师、公证等第三方见证、公证做法来保证相关人员签字的真实性,或考虑上传签字视频的做法。“总之,要尽量方便当事人,不能简单地要求当事人无论多远都得到窗口签字。”

而对于因文本模板化而致的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的“备案难”问题。刘正东建议,在企业书面承诺相关内容不违法的基础上,实现基本的“章程自由”、“契约自由”。如果对其中内容确有合法性怀疑,是否可以要求其书面承诺对内容合法性负责,或交由政府法律顾问限时进行是否违法的专业审核,或可由其提交律师法律意见书等方式来打消登记顾虑。“事实上我个人认为根本不应该再有这种顾虑,因为一旦约定违法即归于无效约定。但无论如何,也不宜由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做出感性判断,并简单要求使用示范文本了事。”刘正东说。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在场的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现有的审查形式,出发点是方便企业,因为一些初创企业没有经验。“不过在实施中,确实应该考虑这是是强制性要求,还是选择性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刘正东代表的建议具有可行性,将进行进一步研究。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吴頔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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