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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著名商标”更须反思监管缺位

原标题:叫停“著名商标”更须反思监管缺位

近年来,像“权健”这样被认定为著名商标但屡屡曝出问题的事件并非个例。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自2009年以来,至少已有40家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被曝出各种问题。这种现象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称:“对于过去评名牌、评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2019年将一律取消。”

(1月24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一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基于此,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被明令废止。但是,“著名商标”制度被“叫停”至今已一年多,一些地方却在整改中进行“变通”,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段,与禁令“躲猫猫”,导致“著名商标”禁而未止。这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再次重申“2019年将一律取消”,似乎表明“著名商标”将会彻底告别历史舞台。

不可否认,商标评比被地方政府和商家“利用”了好多年,也忽悠了消费者好多年;以至于,在消费者眼中,“著名商标”就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商品优质和品牌的象征。可以说,对“著名商标”的尊崇,在消费者心里已经根深蒂固。以至于在禁令之下,“著名商标”仍暗流汹涌。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和官员,成为“著名商标”幕后的推手,使“著名商标”,像割不完的韭菜一样野蛮生长。

可见,叫停“著名商标”,更须反思监管缺位。既然商标评比的功能已被异化,非但未能起到保护商标、防止侵权的作用,反而成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的“工具”,那么,就应该全面废止。事实上,废止“著名商标”,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每个商品、每个商标,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而没有品牌商标和普通商标之分。否则,不仅人为造成了企业不公平竞争,也会让人质疑管理部门的动机。特别是,针对“著名商标”隐形存在现象,地方政府不仅要坚决制止和查处,而且要向管理部门追责。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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