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高院出台十举措 为促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我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天津高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关于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实施意见》提出十项具体举措,可概括为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坚持依法、平等、全面、实质、及时保护的理念,增强司法服务保障的主动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等方面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凡属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决依法予以制裁。提高审判效率,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民营企业诚信守约、依法规范经营提供司法保障。二是加大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准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涉民营企业家的冤错案件,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依法妥善认定各种新类型融资担保合同的效力,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创新成果和各种财产权益融资。严格限制高息融资和高利贷,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于在合理息费以外变相收取高息或者利用合同的格式条款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否定合同条款的效力,解决“融资贵”问题。四是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成果。依法惩处侵害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加大对创新成果、品牌商誉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民营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五是依法保障和支持民营企业共建“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增强国际竞争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前瞻性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帮助民营企业防范境外投资经营的法律风险。六是加大财产保全和执行力度,努力实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依法确认保函、保证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担保负担。依法妥善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查封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的发生,尽可能为被保全的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