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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非法炼油污染环境 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原标题:11人非法炼油污染环境 检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正义网临沂1月23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刘静 李元霞)近日,由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犯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处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责令承担废弃物处置和受污染环境修复义务,承担相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朱某某、王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莒南县相沟镇驻地一院内建设利用危险废物为原料的炼油厂,并雇佣炼油工人非法炼油牟利。至2018年3月19日,王某某、王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油土、废油沙400余吨炼油,提炼出48.5吨油对外销售牟利,炼油后的剩余蒸馏残渣343.979吨,未处置的废油土27.72吨、废油沙20.89吨。经莒南县环保局检测认定,该废油土、废油沙属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后莒南县环保局委托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对非法炼油行为造成的环境直接损失及治理费用进行评估,修复费用为236000元,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为2158238.5元。莒南县环保局支付本次鉴定评估费49794元。

经审讯,王某某等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18年4月12日,莒南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但是,莒南县检察院在筛查民行案件线索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的污染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且案发后受污染土壤并未得到应有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刑事诉讼还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13日,莒南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王某某等11人及时处置炼油现场的残渣、废油土、废油沙,若逾期未处置,承担处置费用2158238.5元;修复炼油现场受污染的土壤,恢复原状并消除危险,若逾期不恢复,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36000元;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49794元。

12月25日,莒南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以环境污染罪一审判决王某某等11人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并处十二万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目前,王某某等11人已缴纳环境修复费236000元及鉴定评估费49794元,危险废物正在处置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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