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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网络水军” 千余网络大V被封号

原标题:重拳打击“网络水军”千余网络大V被封号

据公安部消息,针对自媒体“网络水军”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情况,去年至今公安部组织各地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依法深入开展侦查调查,成功侦破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犯罪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7名,关闭涉案网站31家,关闭各类网络大V账号1100余个,涉及被敲诈勒索的企事业单位80余家。

“网络水军”人员构成复杂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自媒体“网络水军”人员构成相对复杂。

一是核心人员,主要包括网络公关公司及其雇用的“写手”和“水军”。网络公关公司是“网络水军”的幕后老板,负责接受“客户”请求,策划组织网络炒作、有偿删帖等活动;“写手”熟悉网民心理,专职撰写、提供炒作素材;“水军”是网上炒作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以网上有偿发帖牟利。

二是上游人员,即“网络水军”业务的需求者,主要包括广告商、委托人、爆料人。广告商通过“水军”炒作提高其投放广告的点击量;委托人、爆料人提供炒点,通过“水军”攻击炒作指定单位、人员,达到某些诉求。

三是下游人员,即“网络水军”业务的辅助实施者,主要由专业推手、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和知名网站“内鬼”构成。专业推手往往是一些网络“大V”“网红”等,借助自身在“粉丝”中的影响力,为炒作活动站脚助威;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知名网站的“内鬼”(如编辑、版主)主要是协助“网络水军”删除、置顶帖文等,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网络水军”有四种盈利模式

据介绍,自媒体“网络水军”的盈利模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有偿删帖。非法建立小型网站,针对地方企事业单位、个人,依托爆料人捏造事实、甚至恶意诽谤,并利用网络推手大肆炒作,胁迫涉事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出钱“了事”。

二是有偿发帖。借助开办的所谓互联网公司,承接“客户”发帖业务,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有目的有计划地大规模炒作。

三是非法广告宣传。通过雇用的“网络水军”,并依托有关系的“网络大V”、知名博主、论坛版主、网红等,为“客户”转发非法广告、扩大宣传效应。

四是恶意传播木马病毒,提高点击率。通过将木马植入网页,刷新网页点击率以博取广告商“眼球”,招揽业务、获取经济利益。

变种

自媒体敲诈勒索手段更隐蔽

“利用自媒体敲诈勒索是传统‘网络水军’的变种,相比起来,它比传统手段更隐蔽,案件侦破难度更大。”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案民警在群众、企业举报信息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发现并总结出自媒体敲诈勒索呈现的特点。

一是作案手段隐蔽,手法隐晦。一些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为规避打击,将涉案网站搭建在境外,使用虚假身份办理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4G网卡,作案手法专业,已形成集假网站制作、假身份销售、假银行卡账号办理于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条。

二是冒用新闻媒体名义,借助虚假新闻网站进行炒作。犯罪团伙通过网上搜索企事业单位负面信息,发布或威胁发布负面帖文炒作,形成舆论压力,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虚假新闻网站往往被冠以“法制”、“中国”、“中华”等字眼来制造影响力。

三是真假记者勾结串联相互作案。真记者主要是借助其记者身份与受害单位接触,假记者主要从事目标选择、炒作等非接触性工作,不直接索要钱财,而是通过“报刊费”“广告宣传费”“会员理事费”等名义变相实施敲诈勒索。

治理

各类网络大V被封号上千

在公安部的组织指挥下,江苏、广西、河北、北京、安徽、陕西、福建、江西、山东、云南等地公安机关先后针对“《法制新闻网》案”“《准夸网》案”“安徽阜阳王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等重点案件采取收网行动,抓获了一批自媒体“网络水军”涉案人员,捣毁犯罪窝点数十个。

去年,警方成功侦破自媒体“网络水军”团伙犯罪案件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7名,关闭涉案网站31家,关闭各类网络大V账号1100余个,涉及被敲诈勒索的企事业单位80余家。截至目前,部分涉案人员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批重点案件已经被移送起诉,其他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观点

强化“全链条”治理

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

不少办案民警表示,由于网络删帖即时性很强,已删除的帖文链接无法打开,甚至正在进行的删帖行为很多都是“秒删”,取证工作难度极大。

周龙、苏锋等多位办案民警认为,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必须强化“全链条”治理,除打击“网络水军”之外,对恶意雇佣“网络水军”发布虚假信息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参与其中的“公关公司”、网络管理员等,都要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翼腾认为,对于“网络水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造成不利影响和后果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达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程度的,根据不同的行为情节和严重程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其他刑事犯罪。

由于“网络水军”多是跨地区、网络化开展行动,客观上增加了打击难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等多位专家建议,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长效监管合作机制,打造跨部门、跨地域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无缝对接、有机衔接的打击“网络水军”的合作机制。■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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