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明确产权 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普惠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1月22日中新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才能办理竣工验收。但是,由于小区配套幼儿园一般是由开发商出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不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一直被开发商把持,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比如故意停建、缓建成为烂尾工程,出租、拍卖建成营利性民办园,幼儿园改成商场等,这些乱象与法律政策相违背,也严重损害了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物权法规定,建设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属于公用设施,物权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使得处理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纠纷时,只能以产权登记、购房合同约定、业主在房价中是否分摊了建设成本为依据,而在这些方面,开发商显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正因为产权不明,才助长了开发商“我的产权我做主”的任性。
早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就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定义为由政府统筹安排的“公共教育资源”。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属于业主,由地方教育部门主管。正是基于这一点,湖北等多个省区都于此后出台地方性法规政策,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必须无偿移交当地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这是不可违逆的国家教育政策。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中首次作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表述,是以国家名义明确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公共教育属性和产权归属,具有全国性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有利于止息产权纷争,也扫清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最大障碍。
随着城镇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成为公共幼儿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学前教育的办学性质和未来发展。这决定着它绝对不能成为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之外的“畸形儿”,明确产权归属,正是确保其姓“公”的必然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