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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公布去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原标题:浙江省检察院公布去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本报讯昨天,浙江省检察院公布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监督领域。

2017年2月23日,林某某向孙某某购买30克左右的冰毒(甲基苯丙胺),随后分两次卖给罗某某共计2.22克冰毒。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某、林某某分别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2.2克,分别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而林某某购入的毒品数量没被认定为贩毒数量。

经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浙江省检察院进一步夯实证据体系,提取到证明林某某为贩毒人员的技术性新证据,于2018年4月13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同年8月8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林某某刑罚由原来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

该案是近年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成功的第一起案件,被评为浙江省检察机关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一。

除上述提到的林某某贩卖毒品案之外,另外9个法律监督案例分别为:浙江省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浙江省检察院、金华市检察院办理的深圳市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洪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宁波市检察院办理的丁某、陈某等人减刑、假释不当执行监督案,永嘉县检察院办理的楠溪江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舟山市检察院办理的柏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临海市检察院办理的杜某某财产刑终结执行不当监督案,温岭市检察院办理的郑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景宁县检察院办理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流失公益诉讼案。

这也是浙江检察机关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本报首席记者肖菁通讯员龚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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